今天是
  用户名:   密码: 免费注册
养殖网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协会介绍|协会领导|组织机构|入会指南|协会章程|会员版图|协会工作|研究报告|行业活动|通知公告|会员天地|法律服务|品牌战略|专家服务|出版物|文件下载|在线留言|
 
 
·会长致辞
·协会介绍
·协会领导
·组织机构
·入会指南
·协会章程
·会员版图
·法律服务
·品牌战略
·专家服务
 
 

 

 广西水产畜牧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广西水产畜牧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会员及从业人员诚信观念,倡导守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行业文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规范诚信信息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水产畜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建立诚信信息库,对会员和从业人员的诚信建设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  会员应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开展诚信建设活动,约束员工诚信执业情况,倡导行业诚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记入诚信信息库的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更正,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适用本办法。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诚信信息的采集与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会员、从业人员在经营、执业活动中是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信息和对评价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诚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及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诚信基本信息与协会会员数据库基本信息保持一致。

第八条 奖励信息包括受奖励单位或个人、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和文号等。

第九条  处罚处分信息包括受处罚处分机构或个人名称、受处罚处分机构责任人、处罚处分时间、效力期限、处罚处分原因、做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机构、处罚处分类别、文号等。

会员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做出的处罚处分不作为处罚处分信息,但应记入诚信信息备注栏。  

第十条 协会通过以下途径采集诚信信息:

(一)基本信息通过协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采集;

(二)协会做出的奖励信息、自律惩戒信息,由协会录入诚信信息库;

(三)协会以外主体做出的、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奖励信息等其他信息,会员应自收到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从业人员奖励决定文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秘书处报备,协会审核后记入诚信信息库;协会认为报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退回会员并说明不予记入诚信信息库的原因。

(四)协会以外主体做出的、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罚处分信息,由协会通过诚信信息共享等途径采集并录入诚信信息库。

(五)会员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做出的处罚处分信息,会员应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秘书处报备,协会审核后记入诚信信息库备注栏;协会认为申报信息不应记入诚信信息库的,应当退回会员并说明不予记入诚信信息库的原因。

第十一条 协会应公正、客观地记录从不同信息渠道获取的诚信信息,保持诚信信息的原始完整性,不得有选择地记录诚信信息。

第十二条  记入诚信信息管理库的诚信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协会应及时删除、修改相应诚信信息;经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五)项规定途径采集的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会员应自收到撤销、变更决定文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秘书处报备。

第三章  诚信信息的保存与效力期限

第十三条 诚信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诚信信息有纸质证明文件的,证明文件以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保存。

十四条 诚信信息电子文档长期保存。纸质证明文件保存期与相关诚信信息效力期限一致。

第十五条 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有效;

(二)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3,但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

效力期限自奖励、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算。奖励、处罚处分本身有执行期间的,效力期限自执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第十六条  超过效力期限的诚信信息转入历史记录库。转入历史记录库的信息不再提供查询服务,但法律法规及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诚信信息的使用与查询

第十七条  协会日常自律管理、推荐有关人选或组织行业评比、吸纳会员以及对会员进行诚信评估、做出自律惩戒决定等,应当查阅有关会员或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并将其作为处理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效力期限内的诚信信息根据性质分为公开信息和有限公开信息。公开信息在协会网站公布,内容包括协会会员数据库公开的会员基本信息、会员效力期限内受奖励次数、协会对会员和从业人员做出的公开谴责自律惩戒决定,协会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诚信信息。任何机构或个人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公开诚信信息。

第十九条  效力期限内除公开信息以外的信息为有限公开信息。

第二十条 协会应当保留诚信信息查询记录,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查询公开诚信信息的;

(二)会员按规定权限查询本单位及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本人诚信信息的。

查询记录应当包括诚信信息的查询者、查询对象、查询原因、查询内容、查询时间等情况。

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认为本单位或本人诚信信息有错误或对本单位或本人诚信信息持有异议的,可向协会秘书处申请更正或提交书面异议报告。协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会员的更正申请。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出查询目的使用、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加工或处理诚信信息,不得将诚信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第二十三条  协会对记载诚信信息的书面材料予以立卷保存,对诚信信息库的数据予以备份。

第五章 诚信状况评估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协会根据行业诚信建设发展需要,制定会员诚信状况评估标准,对会员诚信状况开展评估。

第二十五条  会员诚信状况评估可采取自评、他评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会员在诚信评估周期内的诚信制度建设、诚信活动开展、受奖励、受处分处罚以及其他影响诚信状况的情况纳入诚信状况评估。

第二十七条  协会可根据行业诚信建设需要,对会员诚信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诚信规定的会员,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第六章  诚信自律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协会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诚信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协会内部规章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第二十九条  会员对自己报送的诚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会员报送的诚信信息有虚假内容的,协会应采取谈话提醒、警示及其他自律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协会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送、更新诚信信息的,协会应予以提示;提示后仍不按规定报送、更新的,协会应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协会工作人员和其他知情者对有限公开诚信信息及历史记录库中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协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违反保密职责,泄露有限公开诚信信息及历史记录库中诚信信息或超范围使用诚信信息;

(二)擅自修改诚信信息或有选择地记录诚信信息。

第三十二条  协会对违反规定超出查询目的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加工或处理诚信信息,或将诚信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会员、从业人员和其他应当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和个人,应采取警示等自律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应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应依法移送相关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水产畜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1210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水产畜牧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
关于我们 - 用户条款 - 版权条款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本站服务 - 联系我们 - 意见反馈
Tel: 0771-5877065  Fax: 0771-5873770   Email: znjunke@163.com  欢迎加入广西养殖行业Q群:58999360(欢迎加入) 、23785228 (欢迎加入)
Copyright © 2012 广西水产畜牧业协会 版权所有    设计、程序:广西水产畜牧业协会网络部   桂ICP备110067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