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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水产畜牧业协会会员“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助推广西水产畜牧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行业环境,根据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广西水产畜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是通过协会会员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进行征集和信用评定的基础上,将诚实守信企业列入“红名单”,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相关部门或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红黑名单”企业进行相应激励或惩戒的制度。

第三条  “红黑名单”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会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红名单”评选范围:

(一)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

(二)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市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第五条  会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黑名单”管理范围。

(一)一年内受到管理部门警告、罚款行政处罚2次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1次的;

(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决的;

(三)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刑事犯罪的;

(四)无故拖欠工人工资、银行贷款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纳入“黑名单”管理范围的。

  第六条  “红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收集。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发现会员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单。

(二)信息筛查。将初步名单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

(三)信息公示。将筛查后的初步名单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

(四)信息公告。初步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经协会秘书处签署同意后,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网站对外公告。

第七条  “黑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收集。协会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发现会员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单。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会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接到告知通知书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应当予以采纳。

(三)审核认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会员,协会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认定。

(四)信息公告。经审核确定的“黑名单”,经协会秘书处签署同意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网站对外公告。

(五)信息解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会员,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的,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解除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网站对外公告。解除后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留存备查。

(六)延期管理。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个人)会员,在期限届满后,其严重违法行为未完成整改的,自动延长管理期限,直至完成整改。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管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八条  “红黑名单”的公布信息内容包括会员的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和列入名单事由(认定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管理期限)。

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九条  列入“红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列入和解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

第十条  对列入“红名单”的会员,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推荐参加行业相关评优、表彰活动;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规定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会员,实施以下监督和惩戒措施:

(一)限制参加评优、表彰,取消或建议取消参加各类评优、表彰活动的资格;

(二)按照行业规定对其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三)其他需要联合惩戒的措施。

第十二条  会员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协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列入“黑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删除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鼓励“黑名单”会员通过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志愿服务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

协会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黑名单”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的方式。属于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一票否决”情形的,当年不予信用修复。  

符合信用修复情形的,“黑名单”会员可在名单公布三个月后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协会经过审查,向申请人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信用修复的书面答复。同意信用修复的,改变或停止失信惩戒措施;不同意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通过修复信用退出“黑名单”的,协会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网站对外公告。退出后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  “红名单”公布期限内,发现“红名单”主体不再符合“红名单”规定条件要求的,应当从“红名单”中予以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黑名单”公布期限内,发现“黑名单”主体因“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红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名单主体无新增失信记录的,自动退出名单,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西水产畜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81210 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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