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渔牧发〔2008〕56号
各市水产畜牧兽医主管局,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自治区兽药监察所:
兽药是预防和治疗动物疫病的特殊商品。兽药质量特别是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直接影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影响动物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今年下半年,北京将举办第29届奥运会,我区将举办中国—东盟博览会、自治区成立五十周年大庆等重大活动,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和氛围,至关重要。为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兽药监管,建立良好的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秩序,确保今年下半年尤其是北京奥运会、中国—东盟博览会、自治区成立五十周年大庆等重大活动期间不发生因兽药引发的重大动物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不发生因兽用生物制品引发的重大动物疫情。
二、明确任务及工作分工
(一)组织清缴违禁兽药、假劣兽药。根据《2008年全区兽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拉网式清查,全面清缴、销毁发现的违禁兽药、假劣兽药,及时追踪其来源、销售去向,并彻查到底(禁用兽药种类见附件——农业部第193号公告)。
工作分工:各市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辖区各县(市、区)执法人员,采取分片包干、任务到人的办法,定期巡查和集中清查相结合,清缴、销毁违禁兽药、假劣兽药。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清缴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落实,会同有关市对重点环节及有关专业市场进行整治、清查。自治区兽药监察所负责清查过程中有关兽药真伪的鉴定、检验。
(二)加强兽药残留监控。按照《关于下达2008年度全区畜牧产品兽药残留监控任务的通知》(桂渔牧发〔2008〕30号)的要求,加大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力度,强化重点时段(7-8月、11-12月)、重点区域(南宁、桂林、北海、贵港、玉林等市)、重点产品的兽药残留监测。
工作分工:兽药残留监控的组织及具体检测工作由自治区兽药监察所负责,抽样、送样、阳性样品的溯源及相关的查处工作由各市水产畜牧兽医主管局负责。
(三)加强兽药生产质量监督。对兽药生产企业实行质量监督巡查制度、生产情况备查制度,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监督巡查,建立健全兽药产品质量监管责任制,确保兽药GMP得到有效执行。加强兽药生产企业诚信建设,建立诚信档案,根据企业信用情况实施分类管理。对信用较差、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加大通报、曝光、整改、查处力度。问题严重的,提请农业部吊销兽药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
工作分工:自治区兽药监察所负责兽药生产企业质量监督巡查、生产情况备查、诚信档案及分类管理等制度的组织实施。兽药生产企业质量监督巡查主要由取得农业部兽药GMP检查员资格的同志实施,各市水产畜牧兽医主管局派出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的同志配合。兽药生产违法案件的查处,由企业所在市水产畜牧兽医主管局实施。
(四)加强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监管。各地必须按《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兽药经营许可条件,严格审核,严把兽药经营准入关。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允许发放兽药经营许可证。各市要组织人员,对已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一次专门核查,凡发现不符合规定经营条件或情况已发生变化的,要依法注销或撤消其兽药经营资格。要以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诊疗机构为突破口,加快建立用药记录制度,完善兽药使用档案。要采取分片包干等有效办法,加强对兽药经营市场、单位、门市部以及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等用药单位的监督巡查,坚决杜绝“重发证,轻管理”现象的发生。要大力推行兽药经营诚信体系建设,根据经营企业信用情况实施分类管理。
工作分工: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建立健全全区兽药经营诚信管理、兽药使用记录等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全区重点兽药经营专业市场的整治以及大型养殖企业、自治区重点种畜禽场兽药使用监管;负责组织兽药大案、要案查处等。各地水产畜牧兽医主管局主要负责组织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
(五)强化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建立驻厂监督制度,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进一步加大对有关畜牧兽医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兽医实验室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清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主体,严格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准入。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使用环节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或经营、使用非法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
工作分工:自治区兽药监察所选派2名兽药GMP检查员、南宁市水产畜牧兽医局选派2名执法人员联合组成驻厂检查组(每组2人,定期轮换。人员名单请报我局备案),负责定期对广西生物制品厂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监管以及经营许可现场审核;负责组织清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主体;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各地查处兽用生物制品违法案件。各市水产畜牧兽医主管局负责辖区兽用生物制品流通、使用监管,查处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兽用生物制品违法行为。
三、抓住关键,重点行动
(一)组织兽药生产企业专项检查。2008年7月份,由自治区兽药监察所牵头,会同有关市组织一次全区兽药生产企业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企业兽药GMP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开展兽药市场大检查。由各市水产畜牧兽医主管局牵头,组织辖区各县(市、区)于2008年7月份和11月份各开展一次拉网式检查,清理非法经营主体,清缴、销毁违禁兽药、假劣兽药,打击非法经营、使用兽药的违法行为。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不定期进行督查,并在适当的时候组织一次兽药执法检查活动。
(三)查处并公布兽药违法案件。2008年12月份,由我局通报并公布查处的影响较大的兽药违法案件。
(四)曝光产品质量不合格兽药企业及产品名单。2008年11-12月,对连续多次抽检质量不合格或存在违规生产、经营的企业及其产品,列入“黑名单”重点监控,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兽药特别是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监管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全力抓,确保任务完成,目标实现。
(二)制定方案,细化责任。各地和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2008年全区兽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分工,细化要求,确保每项工作有人抓、有人干,抓得牢,干得好。
(三)及时沟通,协调联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汇报,及时掌握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切实做到上下协调,左右一致,多方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