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主要职责:(一)查验相关证明,检查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二)根据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实施消毒;(三)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四)发现动物疫情,按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五)对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进行登记。但是,部分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在依法进行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仅要查验所运输的动物(或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同时还要查验“非疫区证明”,如果没有“非疫区证明”就不放行。我认为,公路动物防疫监督站查验“非疫区证明”没有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也没有强调要凭“非疫区证明”才可运输。
再退一步讲,按照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动物产地检疫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实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一)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二)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志;(三)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这就说明,如果有相应的检疫合格证明,就表明这批动物(或产品)来自非疫区。
由此我认为,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验的“相关证明”应该是“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不应再查验所谓的“非疫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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