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增强能繁母猪生产能力建设,进一步保护农民养殖母猪积极性,巩固当前生猪生产发展的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相关文件精神,2008年国家继续实施能繁母猪补贴政策,每头能繁母猪补贴标准由50元增加到100元,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60%,地方财政负担40%。为迅速贯彻落实好这项惠农政策,四川省财政厅于近日及时将中央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共计4.09亿元资金下达各地,全力支持四川能繁母猪生产发展,并要求各地抓紧核实能繁母猪数量,按照省上发文的有关规定落实好配套资金,务必于2008年12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兑现到养殖户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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