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兽用精神类药品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要求,以及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特别是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和人畜共患病的菌(毒、虫)种管理工作,我县紧急行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我县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2008年大通县兽用精神类药品专项整治方案》。确定由县农牧局刘海年副局长负责,成立了大通县2008年兽用精神类药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大通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实施,确保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提高认识,广泛宣传。
充分认识到目前的关键时期,认识到整顿和规范兽用精神类药品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到兽药经营企业、个人和动物饲养场,广泛宣传《兽药管理条例》、《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兽用安纳咖管理规定》、《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等国家兽药管理政策,为兽用精神类药品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大查处力度,净化兽用精神类药品市场。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兽用安纳咖管理规定》、《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于2008年8月4日起对全县兽药经营企业、个人、动物饲养场进行了兽药专项整治活动,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进行了重点检查。
(一)、兽用精神类药品监管。主要对流通、使用的兽用精神类药品进行了查处、清理。此次行动,共查处兽用安钠咖11盒,全部为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使用,个体兽医医疗站没有发现购买、使用兽用精神类药品的现象。其它类兽用精神类药品在我县没有发现经营和使用。结合这次的兽用精神类药品专项整治,督促县乡镇畜牧兽医站严格了兽用精神类药品的定点供应、使用和管理,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严禁倒买倒卖兽用精神类药品,严防兽用精神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规定兽用精神类药品只能由有一定临床经验的兽医用于畜禽医疗上的正当需要,严禁以兽用名义给人使用。必须用单独处方,每张处方用量不能超过一日量。单独存放,专人管理。
(二)、兽医实验室管理。加强了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监管,认真排查漏洞,消除隐患,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经对照检查,我县兽医实验室没有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虫)种及病料保存。
通过这次的兽用精神类药品专项整治,严格了兽用精神类药品的定点供应,规范了兽用精神类药品的使用和管理,为今后的监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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