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农民养殖母猪的积极性,巩固当前生猪生产加快恢复的成果,近日,我省核拨2008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能繁母猪补贴资金4792.7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3588万元,省财政配套1203.1万元,2007年度能繁母猪补贴资金清算余额1.65万元。
根据国家和省上相关政策,提高了2008年度能繁母猪的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补贴标准由50元增加到100元。补贴资金负担比例为:中央财政负担60%,地方财政负担40%;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一半,对省级单位补贴部分由省财政全部负担。享受补贴的能繁母猪是指已具备繁殖能力并投入生产的母猪,包括经产母猪和初孕母猪,不含后备母猪。并按照能繁母猪参保实际数量对2007年度能繁母猪补贴进行了核算,相应增加或扣减了市县2008年度补贴资金,2009年度能繁母猪补贴资金仍将依据2008年实际参保数量进行核算。
省上要求,各级农牧、财政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能繁母猪基础数据档案,公布农户饲养母猪情况,核实能繁母猪数量,防止虚报、漏报。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能繁母猪补贴情况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兑现到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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