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作为特殊的商品和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以其微小的用量为动物的防病、治病及健康发展提供基本保障,其质量好坏与使用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动物源性食品的质量与安全,关系着人们的健康。为保证兽药质量,维护人体健康,我市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大对全市兽药市场的监管力度。2006年5月在柳邕路某兽药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并查处了一家经营假兽药的兽药经营企业,打击了违法行为。
1案由2006年5月26日,我市兽药执法人员在柳邕路某兽药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查到x号兽药经营企业刘某的经营门面内有无批准文号的兽药(假兽药):脓微灵、蚕用消炎灵等产品,随即对其仓库、进货、销售记录进行仔细检查,共查获无批准文号的兽药585盒,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就地封存,填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让该企业负责人刘某签名。
2调查经过5月31日,经市畜牧水产局审批同意,正式立案后,对当事人刘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之前,执法人员给当事人刘某宣讲了《兽药管理条例》,重申国家明令禁止经营假劣兽药的有关法律法规,指出了经营假劣兽药的危害及后果,刘某在执法人员的耐心说服下,承认并上缴了无批准文号的兽药脓微灵、蚕用消炎灵等产品的来源、数量、
金额及销售的数量、金额凭证。执法人员做了笔录,让刘某签名印上手指印。之后责成刘某写出经营假兽药的情况报告及以后不再经营假兽药的保证书,并对该经营的全体人员进行了兽药法律法规的学习、考试。
3违法事实清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兽药为假兽药,经营假兽药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和假、劣兽药”的规定。
4处罚决定6月12日,在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刘某依法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已查封的兽药脓微灵、蚕用消炎灵等585盒;(2)没收违法所得款玖佰柒拾捌元整(978.00);(3)罚款叁仟零柒拾肆元整(3074.00)上述处理,
在规定期限内刘某履行完毕,未提出异议。
5体会
5.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们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发现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决不能心慈手软,姑息迁就。
5.2对查获的假兽药要进行暂扣,作为一个物证,并填写证据登记保留清单,双方签名,贴上封条。
5.3询问笔录的问话及查获假兽药的来源、数量、金额、销售的凭证是一个关键。要问清楚该兽药从何处进,进了多少,价格如何,销售的数量、价格如何,并查收书面凭证,这些都为今后的处罚提供了衡量的依据。笔录结束后,要被询问人在每一页笔录上写上“
以上情况属实”字样并签名按上手印。
5.4媒体的宣传对案件的顺利查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对查封的假兽药6月1日在柳州日报公开曝光,管理相对人看报后知晓问题的严重性,主动配合调查。
5.5对违法行为处罚的目的既要使违法行为人因其违法行为而受到相应的惩罚并受到教育,也具有威慑力,使自己及他人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或不敢触犯法律。新《兽药管理条例》
与旧《兽药管理条例》相比,加大了处罚力度,打击和震慑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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