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这一时期的动物防检疫仍处在一种初步的萌芽状态,以极其缓慢的速度发展。
因为这一时期,承前接后近百年的战乱与灾荒,加之长期闭关自守所造成的科学技术落后,使得诸多动物重大疫病不仅得不到有效控制,反而危害越来越严重。据统计,直到民国政府时期国家的兽医机构还很不完整,医疗设备简陋,技术人才缺乏。当时全国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兽医科技人员仅1800多名,这些人大多集中在军队、政府上层机关及兽医生物制品厂和科研教学机构,省级以下的兽医机构几乎是一片空白。
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解放区已十分重视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如早在1942年,毛泽东主席就指出:“牲畜的最大敌人是病多与草缺,不解决这两个问题,发展是不可能的。”1946年,中国共产党从延安派陈凌风同志到哈尔滨组建了东北家畜防疫所,在尖锐复杂的战争形势下,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积极研制动物疾病的疫苗和抗血清,开展动物重大疫病的防治。
但直至新中国成立之前,全国的动物疫病防疫检疫工作总体上没有形成机构和体系,畜禽疫病基本上无疫苗可防,处在一种盲目的自生自灭的状态之中。
建国以来畜禽防检疫的进展
(一)畜禽防检机构和体系的建立
1.国家兽医行政机构和兽医事业机构的建立:
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设农业部,内设畜牧兽医司,司内设兽医处。1954年起国务院设农业部(1982年~1988年曾改名为农牧渔业部),内设畜牧局,局内设畜禽疫病防治处、动物检疫处、药政药械管理处。
1952年成立农业部兽医生物药品监察所,1984年改名为中国兽药监察所。1978年成立农业部动物检疫所(在青岛市)。1981年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总所。1982年成立全国畜牧兽医总站,1984年与畜牧兽医司合署办公。
2.省级兽医行政机构和兽医事业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1949年起设农林厅或畜牧厅、农牧厅,厅内设畜牧局(或畜牧兽医局),局内设兽医科(或兽医处)。1992年起各省畜牧兽医局内设动物检疫科(或检疫处)或动物卫生监督所。
1949年~1952年,各省农林厅成立省兽疫防治队,负责大牲畜的治疗和牲畜重大疫病防治。1953年~1956年各省开始成立兽医院、防治队、兽医实验室。1957年~1965年各省成立省畜牧兽医总站和兽医细菌诊断室。1978年~1988年各省人民政府农林厅(农业、畜牧厅)设畜牧兽医总站、兽医防疫检疫站,增设兽药监察所、饲料监督所等。
3.地(市)县级兽医行政机构和兽医事业机构:
地(市)县政府1949年起设农业(农牧、农林)局,局内设兽医(畜牧)科(股)。
各地(市)县于1955年后相继成立畜牧兽医站、兽医防检站,1978年后在一些省直辖市里增设动物检疫站,1992年增设兽医卫生监督所。
4.乡镇兽医事业机构:1949年~1952年为个体兽医;1953年~1957年个体兽医组织起来成立兽医小组,1958年起普遍成立乡镇(原称公社)畜牧兽医站,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形成和健全了省市县乡四级动物防疫机构和防检体系,形成一支几十万人组成的队伍,为动物重大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畜禽重大疫病的控制:
1.从1949年~1990年,我国共研制成功各种安全、稳定、效力良好的动物疫(菌)苗85种,其中弱毒疫(菌)苗60种,灭活苗25种。我国研制成功的牛瘟、猪瘟、马传贫、牛肺疫、家畜布氏杆菌病、流行性淋巴管炎、羊痘、猪喘气病、家畜口蹄疫、子猪副伤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兔病毒性出血症等疫苗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我国的猪瘟苗已被世界几十个国家引用,被世界公认为最优秀疫苗。
目前已研究成功并列入农业部部颁规程的各种动物疫病诊断液共65种。
2.到1989年,全国已查明的畜禽传染病共有202种,其中细菌性疫病111种,病毒性疫病80种,真菌引起的疫病11种;已查清楚动物主要寄生虫病有5个门、12个纲、90科、262个属的908个种,并掌握了各种动物主要疫病的分布状况、流行规律和危害程度。
3.1956年我国宣布消灭了危害极其严重的牛瘟,1996年我国宣布消灭了牛肺疫。经过连年的防治,目前发病区域逐年减小,引不起大的流行,死亡率大幅度下降,长期危害畜禽健康的动物重大疫病得到了控制,它们是:口蹄疫、炭疽、布氏杆菌病、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猪支原体肺炎、新城疫、鸭瘟、牛气肿疽、羊痘、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羊肠毒血症、羊快疫、羊猝狙、鼻疽、马传染性贫血、马传染性脑脊髓炎、绵羊螨病、日本分体吸虫病、兔瘟和牛羊消化道多种线虫病。
(三)动物防检走上以法治疫的轨道
建国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动物疫病防检的法制建设,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专门的法律法规,使动物重大疫病的防、检、治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和以法治疫的轨道。下面按历史时间顺序将动物防检的主要法律法规名称排列如下:
1959年11月1日由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联合颁发《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
1985年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同年7月1日起施行。
1987年5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兽药管理条例》,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物植物检疫法》,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对修订后的《兽药管理条例》重新发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围绕动物防疫检疫的法律法规,农业部相继发布了几十部配套的规章,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也相继发布了各省的动物防疫条例、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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