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为,厂家如不能就饲料质量与兔子死因之间的关系充分举证,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川省绵阳市一农户所养的兔子大面积死亡,权威机构判定其所购饲料为不合格饲料。饲料厂家坚持认为兔子死亡与饲料不合格无关,不愿进行赔偿。有关律师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确认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厂家如不能就饲料产品质量与兔子死亡之间的关系充分举证,应因举证不力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08年12月8日,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接到绵阳市三台县兔子养殖户陈友刚的反映,他称自己于同年5-7月间使用眉山统一企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眉山统一公司)生产的饲料喂养兔子,结果其养殖场的兔子大面积死亡,损失达10余万元。
记者从陈友刚提供的购货凭证中了解到,去年5月19日-6月27日,他先后从眉山统一公司购进“统一568”种兔饲料、“统一588”仔兔饲料约3吨,货款8300余元。
事后,陈友刚与眉山统一公司共同委托三台县畜牧局对陈所购的尚未开封的“统一568”种兔饲料进行检测。去年8月26日,四川省饲料监察所就此出具了检验报告,结论为“根据标签标示量,判定该样品不合格”。 去年12月9日,眉山统一公司就此纠纷书面答复记者称,陈友刚投诉因使用饲料致其养殖场兔子大面积死亡的表述不正确,其兔子在去年7月确有死亡现象,但死亡数量无法客观认定,死亡原因无权威部门作出结论,仅凭一张饲料质量检验报告不能判定是饲料致使兔子死亡。
同月17日,眉山统一公司总经理室主任颜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目前仅有肉兔配合饲料行业标准而无种兔配合饲料标准,该公司依据肉兔饲料标准来标注种兔饲料的总磷值,这是导致总磷超标的原因。基于种兔饲料的营养要求较肉兔饲料高这一情况,因此上述检验结果并不意味着该饲料会导致兔子死亡。
颜晶表示,鉴于此,眉山统一公司不会进行赔偿,如果投诉人坚持索要赔偿的话,只能建议其走司法途径;如果投诉人能抛开“赔偿”、“责任”的说法商谈解决办法,双方尚有可谈余地。2008年12月25日,双方再次协商,眉山统一公司表示愿全额退还陈友刚饲料款并适当补偿误工费等共计1.5万余元。这一方案遭到陈友刚拒绝,协商再次无果。
记者了解到,三台县工商局、县消费者协会及三台县畜牧局此前曾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均无果。
饲料总磷超标是否会导致兔子死亡呢?2008年12月24日,四川农业大学动物营养研究所博士生导师、四川省畜牧兽医学会动物营养与饲料学分会秘书长王之盛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到目前为止,我国对饲料总磷超标是否会导致兔子死亡无定论。他建议,纠纷双方重新委托专业机构对上述指标进行检验。
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常年法律顾问何佳林律师告诉记者,根据《产品质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等,这类纠纷均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这起纠纷,陈友刚的举证责任仅限于他的确使用了眉山统一公司生产的饲料、该饲料存在一定缺陷,而眉山统一公司如不能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则须给予陈友刚相应的赔偿。
目前,陈友刚表示将通过诉讼方式为自己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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