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兽药经营、使用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中的不法行为,彻底净化莱西市兽药市场秩序,保障兽药投入品的安全有效,保护广大兽药经营、使用业户的合法利益,保障和促进全市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农业部《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和青岛市畜牧兽医局《2009年全市兽药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莱西市实际,莱西市畜牧局制定2009年度兽药市场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上级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和农资打假活动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净化兽药市场环境为目标,强化兽药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大兽药经营、使用过程专项整治活动力度,提升兽药质量,保障广大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业户的合法利益,推动全市畜牧业生产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兽药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经营秩序;加大假劣兽药和违法案件查办力度,有效地遏制造假售假的违禁行为;强化兽药监管,兽药产品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从源头提高兽药产品质量;深入开展放心兽药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农民识假辨假能力和维权意识。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
1、禁用兽药(品种见农业部第202号公告、第560号公告)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 2、假劣兽药(品种见2008年兽药质量通报)及兽药标签组方违规产品; 3、非法企业生产的非法产品; 4、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如禽流感疫苗、猪蓝耳病疫苗、口啼疫疫苗。
(二)重点单位
1、列入农业部、省兽药质量通报的重点监控企业、假劣兽药生产企业; 2、非法生产企业; 3、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兽药经营企业; 4、兽药使用单位(动物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所[医院])。
(三)重点内容
(1)经营企业是否具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对无证经营者一律取缔; (2)是否经营假劣、违禁药物,对发现经营假劣、违禁兽药的要一律收缴,集中销毁; (3)是否经营非GMP企业产品和假劣产品,对发现的非GMP企业产品和假劣产品,一律收缴销毁; (4)是否经营地标产品,对地方标准以及过期失效产品进行收缴销毁; (5)是否经营原料药、人用药,发现拆零销售或违反原料药销售使用规定的、经营人用药的,予以收缴; (6)是否经营走私进口兽药,发现未经注册许可的走私进口兽药进行收缴销毁; (7)经营企业、规模化养殖企业是否有台账记录。
四、整治任务
(一)强化兽药GMP监管。认真落实兽药生产企业监督员和对兽药生产企业巡查制度,确保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得到执行。建立和完善兽药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责任制,监督企业使用合法规范的兽药标签、说明书和商品名。完善企业诚信档案和不良信用记录制度,不断强化企业守法经营意识。
(二)组织兽药市场整治。采取拉网式检查,做好违禁药物、假劣兽药、不规范标签和说明书的清缴工作,加大对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质量监管,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黑窝点,净化兽药市场,规范兽药经营秩序。大力推行兽药GSP试点认证。
(三)加大兽药抽检力度。抽检重点是2008年以来农业部、省兽药抽检通报中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所有产品和通报的不合格产品所属企业同类产品、兽药抽检通报中含量低于80%、高于120%的不合格产品等。
(四)加强兽药使用管理。监督指导养殖企业和农户建立用药记录制度,完善兽药使用档案,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加大兽药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用药知识,提高企业和农户识别假劣兽药的能力,科学合理用药,防止使用违禁药物、滥用药物、不按休药期停药的现象发生。要加大执法和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直接使用原料药、人用药以及来历不明、标签说明书内容不全的兽药,严查代购代销兽药、与畜禽种苗搭配销售等违法行为。对畜禽养殖一体化企业继续落实《安全用药责任书》制度,对规模较大的养殖场、养殖大户等用药单位不定期地进行抽查。
五、时间安排
每季度集中开展兽药专项执法整治活动一次以上。同时,在集中活动的基础上,要求采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形式,扩大兽药市场整顿和监督覆盖面,保证整治活动的效果。
重点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3月上旬)为动员部署阶段
市局制定部署全市兽药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制定2009年兽药产品质量抽检计划。
第二阶段(3月上旬至11月中旬)为组织实施阶段
各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按照区域分工结合各自实际,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第三阶段(11月下旬至12月下旬)为总结阶段
各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于5月20日和12月5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总结报到市局兽药饲料管理科(包括采取措施、查处成效)。
六、处理与处罚
对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193号公告)、《部分国家及地区明令禁用或重点监控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265号公告)、《兽药国家标准和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农业部278号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560号公告)、《山东省禁用限用兽药名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制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品品种目录》等法律法规规定,分别给予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组织领导
为确保兽药市场专项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市兽药饲料管理科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负责人为成员的兽药市场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并实施兽药市场专项执法整治活动。同时在市畜牧局和各基层站设立兽药市场整顿活动举报电话,接受社会举报和监督。(王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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