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1月20日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关于下达<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
一、麻醉药品的供应 1.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由国家指定的中国医药公司的麻醉药品供应点统一 供应,每季度限购一次。 2.县级以上兽医医疗单位(包括动物园、牧场)和科研大专院校等部门,可向当地畜牧(农业)局办理申请手续,经地区(市、州)畜牧(农业)局批准,核定供应级别后,发给"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购用时需填写与印鉴卡相符的"麻醉药品订购单"一式三份(印鉴卡、订购单可参照卫生部门的式样)。 教学、科研临时需用的麻醉药品,由需用单位填写"科研、教学单位申请购用麻醉药品审批单",一式三份,报经地区以上畜牧(农业)局批准后,向麻醉药品供应点购用。 3.每季购用麻醉药品的数量,按"兽用麻醉药品品种范围及每季购用限量表" 的规定办理,每季的储存量,不得超过限量标准。 有特殊需要(如接羔等)者,应专项报请地区畜牧(农业)局,说明原因和数量,经核实确属需要后,再行批准,由指定的麻醉药品供应点供应。购用单位在使用完了时,应向批准单位列表报销备查。 二、麻醉药品的使用 1.兽用麻醉药品,只能用于畜、禽医疗、教学和科研上的正当需要,严禁以兽用名义,给人使用。 2.使用麻醉药品的人员,必须是经本单位领导审查批准的有一定临床经验的兽医(大专院校毕业有2年以上临床经验的、中专毕业有5年以上临床经验和相当学历的兽医)。必须直接使用于病畜,严禁交给畜主使用。 3.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用量,不能超过1日量。麻醉药品必须用单独处方,并应书写完整,签全名,以资核查。 4.兽医医疗队携带的麻醉药品,应由所在地的畜牧(农业)局指定兽医医疗单位供应。 三、麻醉药品的管理 1.购用麻醉药品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可兼任),加强质量管理,严格保管并建立领发制度。 2.麻醉药品要有专柜加锁、专用帐册、单独处方,专册登记。处方应保存5年。 3.对霉变坏损的麻醉药品,使用单位每年报损一次,由本单位领导审核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就地销毁,并向当地畜牧(农业)局报销备查。 4.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者,应严肃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行政处分,经济制裁或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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