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9日电 记者近日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了解到,目前全国已有21个省份出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对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核查以及奖励范围、条件、标准、程序等各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并惩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2011年7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印发了《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实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福建规定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立即受理,并在案件查处结束后负责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吉林设立了专门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机构。河北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设立本级食品安全举报中心,并公布24小时举报电话。上海、浙江还统一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号码。
同时,各地积极落实奖励资金,陕西、湖南分别设立500万元和3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广州市、石家庄市明确市财政分别安排举报奖励资金600万元和300万元。在奖励标准方面,北京、浙江将最高奖励金额提高至30万元,江苏、广西、海南等地还规定,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上不封顶。
各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建立,有效调动了社会各方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北京、河北、辽宁、河南、湖南、四川、陕西、宁夏等地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一大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并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了奖励。2011年辽宁全省共受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3189起,已立案927起,奖金兑现146起。河北省已兑现最高单笔奖金10万元。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负责人表示,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是强化社会监督的重大举措。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推动完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机制,落实专项经费保障,实现有奖举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各地还要加大举报奖励政策的宣传力度,促进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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