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3年4月,王某为偿还赌债,到扶绥县中东镇某村、金光农场某养殖小区等地,骗购养殖户共18人的肉猪395头,价值65.4万元,并口头约定“销售得款后再付购猪款,给予高于市场价格0.1—0.2元。”
销售得款后,王某除支付其中3人部分肉猪款共计7.6万元外,将剩余的57.8万元用于偿还其欠他的赌债及其他开支。后养殖户向其追讨猪款时,其先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付款,之后离家外出躲避,其所欠养殖户的肉猪款至今未给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王某诈骗他人财物达五十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原标题:【扶绥:一男子以收购肉猪为由行骗赌徒犯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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