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市商务局原运行秩序科科长叶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经查明:2009年1月至今年1月,叶强担任市商务局运行秩序科科长,负责监管全市非扩权县生猪屠宰企业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和审批无害化处理资金补贴工作以来,利用职务之便,在审批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明知游仙开元食品有限公司、涪城区海晖食品有限公司等企业申报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报表中有大量虚报数据的情况下,不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认真履行监管和审批职责,违反规定,在审核上述企业申报数据时发现有虚报数据,既不剔除,也未按规定进行处罚,致使游仙开元食品有限公司、涪城区海晖食品有限公司等企业骗取大量国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损害国家利益。叶强还先后5次收受两家企业好处费共计7.5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挥霍。
叶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工作中不按法律法规履行工作职责,同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同时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法院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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