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英额门镇农民苏某开始自办养鸡场,经过8年的苦心经营,2004年已达到年出栏肉食鸡2万余只的规模,不仅自己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收入,也带动了当地养殖业的发展。正当勤劳朴实的苏某对未来生活充满憧憬的时候,噩运却不期而至。
2004年8月,一家助剂厂在养鸡场附近挂牌成立,并于当年11月投入生产。苏某发现,该厂生产时,经常排放一种刺鼻气体,气体飘入鸡场后,鸡就出现打蔫、呼吸异常等症状,继而死亡。仅2005年9月至2006年4月间,就死亡肉食鸡近2万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0余万元。事故发生后,苏某立即邀请哈尔滨、梅河口等地的兽医专家对病死鸡进行检验,分析死亡原因,专家一致认为,肉食鸡是因为吸入助剂厂排放的硫化氢,引发呼吸道综合症导致死亡。于是,苏某找到该助剂厂,但厂方态度强硬,出具了省、市、县环保及动物防疫部门的相关证明,称该厂经环保技术处理,污染物已实现达标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对人畜均无任何危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讨回公道,苏某踏上了漫漫维权路,几个月间,他跑遍了市、县相关部门,但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有理说不清,索赔无门,身心憔悴。
苏某的遭遇牵动了清原县司法局局长盖成文的心,盖局长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资深律师李洪斌承办此案。李洪斌律师接案后,经过详细调查取证,发现该助剂厂提供的环保批复函是2006年9月8日下发的,也就是说该厂在该函下发之前是不允许进行试生产的,而苏某饲养的肉食鸡因空气污染大批死亡时间是在2005年至2006年间,这说明该助剂厂在没有通过环保部门检测的情况下,就私自生产,以至发生泄漏事故,理应对苏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付。
于是,李洪斌律师代理苏某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助剂厂赔付苏某各种损失共计41万元。法院基本采信了李律师的观点,于2007年6月,判决助剂厂一次性赔偿苏某29万元。助剂厂不服,提起上诉。李律师又为苏某提供了第二次法律援助,2007年年底,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苏某历经两审的艰难维权之旅,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终于划上句号,两年多愁眉不展的苏老汉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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