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检验员对水质的检测出现误差,导致虾农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16875元。近日,经新疆兵团五家渠垦区法院调解,检验员赔偿虾农经济损失9万元。
2007年5月,吴某打算在五家渠养殖南美白对虾。他专门找到陕西某大学水资源与环境工程系测试中心的工作人员王某,希望王某能对自己租用鱼池及所用井水的水质做一检测,以确定是否适宜养殖南美白对虾。
王某收取了检测费用后,检测了由吴某空运至陕西的水样,并出具了水质分析报告。该报告显示的各项数据均表明适合养殖南美白对虾。
得到确认后,2007年6月12日,吴某从青岛购置虾苗145万尾,空运到了五家渠。
投入鱼池的虾苗当日一切状况良好。可到第2天,吴某却发现鱼塘内的虾苗狂游不止,到第3天虾苗便已大量死亡。经技术人员检测,虾苗死于水质不适。
随后,吴某将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某赔偿虾苗款、交通费、技术服务费等共计116875元。
五家渠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收取了检测费后,理应为吴某送到的水样做全面客观的分析检测。而因王某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数据有误差,导致了吴某的直接经济损失,王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王某赔偿吴某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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