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违背约定,将饲养的大批成鸡偷卖给他人,给一家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近日,静海县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半。
2007年9月12日,张某出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通过同村男子孙某联系,与一家禽业公司签订了肉鸡放养回收协议。约定由禽业公司提供鸡雏、饲料及药品,张某负责养殖。成鸡后,须由禽业公司收购。
订立协议后,禽业公司为张某的养殖点输送了价值4.77万元的鸡雏10600只,以及价值10万余元的饲料与价值3.4万余元的鸡用药品。40余天后,肉鸡养成时,张某将成鸡偷卖给他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