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食品已经成为人畜共患疾病的主要媒介,成为公认的高风险产品,加之屠宰加工属于污染行业,在一定程度上是潜在动物疫病的传染源,与社会公共安全密切关联,因此,首次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备受关注。
据了解,作为畜牧业养殖大省,目前我省除生猪执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外,其他牲畜的屠宰活动尚处于监管空白地带,迫切需要制定地方法规加以管理。
我省实行牲畜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条例草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牲畜屠宰经营活动。草案同时对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条件及选址要求作了规定,如需距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1000米以上、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的工业企业等。
在边远和交通不方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小型屠宰场。但草案规定,其屠宰加工的肉品只能在所在乡(镇)行政区域内销售。
条例草案对屠宰操作、品质检验、监督管理等方面条款作了细致严格的规定: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且检验应当与牲畜屠宰同步进行;不得用种公猪、母猪以及晚阉猪屠宰加工鲜、冻片猪肉和分割鲜、冻猪瘦肉等。
建立举报制度将作为保障该条例贯彻实施的措施之一。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接受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草案同样对“注水肉”等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草案,牲畜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牲畜或者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没收牲畜、畜类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外,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