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农业部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换发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换证范围:持有合法有效证书的海洋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
二、换证时间: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2009年1月1日前到期的渔船,以及所有带有子船的钓业、围网作业渔船,换发新证截止时间为2009年3月31日。
(二)渔业捕捞许可证2010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渔船,应在证书到期前申请换发新证,也可申请提前换发新证或在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时申请换发新证。
(三)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超过2010年12月31日的渔船,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申请换发新证。
三、捕捞辅助船:未持有《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的,应在2009年3月31日前申请核发新版《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已持有《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的,换证时间同上。
符合换证条件的渔船,渔船所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渔业(渔政)部门申请换证。具体换证程序和要求,可向当地渔业(渔政)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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