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广西水产畜牧兽医局组织14个地市水产畜牧兽医局、部分龙头企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在玉林市召开宣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座谈会,会议从十一个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了解读,并回答了部分龙头企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提出的问题和顾虑,专家解读着重强调:
第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搞"合作化运动"。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既不同于公司等企业法人,也不同于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一种特殊的市场主体。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主体,是没有主管部门的。各级人民政府只是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指导、扶持和服务,并做好督促和落实工作。现实工作中,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群众联系更多、更密切,对生产生活中的一些政策和技术性问题,农民群众一般也是主动与政府农业部门联系,因此,在这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更重的责任和更高的要求。
第四,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借指导、扶持和服务的名义,改变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性质和特征,强迫农民建立或者加入合作社,或者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事务。政府部门提供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必须始终坚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采取农民群众欢迎的方式方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真正做到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必要的、恰当的辅导和指导,可以有效培养农民的合作意识,激发群众的合作热情,提升合作社的发展质量。国家通过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类弱势群体必要的、适度的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提高其在市场中的谈判地位,“扶上马、送一程”,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也符合国际惯例。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一步整合各种支农资源,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申报和实施有关支农资金和支农项目,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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