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港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正式文件(贵政办[2014]49)号颁布实施,这标志着贵港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畜禽养殖将有法可依。
《办法》共分为七个部分(总则、养殖规划、建设规范、养殖管理、废弃物处理与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附则),共有条例29条,2014年10月29日起施行。
《办法》对畜禽动物的范筹,符合养殖备案登记的畜禽养殖场(户)和养殖小区标准,畜禽规模养殖选址规划,养殖场的设置、建设规范、废弃物污染防治及养殖过程中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畜禽养殖规划”中对畜禽养殖分别划定了“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区域,并对各区域划定范围作了详细的、严格的规定:
一、“禁养区”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河流型饮用水保护区、湖泊水库饮用水保护区等)、风景名胜区3000米以内;自然保护区、文物历史自然遗迹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基本农田保护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历史自然遗迹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的周边;城镇居民区、工业园区建成区、文化教育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周围;境内主要江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及湖泊禁养区周围;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现状环境质量已经无法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应当限制养殖总量的区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除禁养区、限养区外为适养区。
通过出台《贵港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对进一步规范贵港市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人体的危害,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彭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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