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2009年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水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3月22日起施行。《条例》是我省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总结了我省多年来水文工作中的经验,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规范,并设立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它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水利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的水文管理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记者:许局长你好,长期以来,水文事业的基础性和公益性性质没有得到广泛的社会与公众的认识和了解,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水文事业的发展,请问:水文工作的性质和作用是哪些?
许局长:水文工作通过对水位、降水量、水质、流量、泥沙、蒸发、墒情等水文要素的监测和评价,对水资源的量、质及其时空分布变化规律的研究,以及对洪水和旱情的监测和预报,为水资源的配置、利用、保护和防洪减灾提供信息依据。如一条江河要发生洪水由水文部门预报,发生多大的洪水要由水文部门监测预报,洪水到什么地方,到什么断面也需要水文部门预报,有了它的预报可以防患于未然。在洪水到来之前,有些工作可以提前做,如预降湖库水位,加固堤防,转移人员,做好防灾减灾准备等。因此水文工作是防汛的尖兵和耳目。再如抗旱工作。水文部门要根据土壤含水量进行旱情预报,为政府及其部门抗旱提供决策依据。再如饮水安全问题。水文监测工作包括对水质、水量的监测。水文部门要对江河湖库、地下水等水体的水量、水质监测,为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生态修复、水环境应急治理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资料。同时监测工作中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或者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等情况变化可能危及饮用水安全等除加强跟踪监测和调查外,还及时将情况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保障供用水安全。所有这些都是基础性的公益事业。因此《条例》第三条规定:“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进一步明确了水文工作的法律地位和重要的社会作用。
记者:《条例》的施行 ,对你们今后工作有何重要意义?
许局长:长期以来,水文事业的基础性和公益性性质没有得到广泛的社会与公众的认识和了解,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水文事业的发展,制约了水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基础性服务功能发挥。《条例》是我省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总结了我省多年来水文工作中的经验,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规范,并设立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它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水利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的水文管理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条例》共分八章三十八条,对水文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水文规划及站网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资料汇交与使用管理、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规范。
多年来水文工作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防汛防旱、交通航运、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等提供了大量的公益性服务。特别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与水资源的协调发展,各行各业对水文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水文事业投入渠道较为单一,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水文站网缺乏统一规划,布局不够合理;水文行业管理薄弱,水文监测标准不统一;水文监测设施和环境缺乏有效保护,影响了水文监测信息的正常收集和水文情报预报的精度。2007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对水文事业发展和行业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并设立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文条例,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提升我省水文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因此,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记者:水文工作的管理体制是什么?
许局长: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水文工作的管理体制几经变迁,经历了三次下放和上收,给水文事业的稳定和发展带来很多问题和困难。1949年解放初期,按流域水系划定水文测区,设置水文机构,归水利部华东区管理;1956年全省水文站网由江苏省水利厅管理,设立江苏省水利厅水文总站;1958年根据中央关于水文测站管理体制下放精神,省内各水文站下放专区、县管理;1963年经省编委批准省水利厅恢复成立水文总站,并按行政专区设立中心水文站,作为省水利厅水文总站的派出机构;1964年水文管理体制收归水利电力部,省水利厅水文总站改名为“水利电力部江苏省水文总站”,委托省水利厅代管;1969年开始水文测站层层下放;1980年,根据国家水文管理体制改革,省政府决定,恢复省水利厅统一管理的水文体制,实行人、财、物由省统一管理。1996年4月将“江苏省水文总站”更名为“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省管体制符合水文管理上下游统一、左右岸兼顾和水文资料积累长期性、工作目标全局性、服务对象社会性以及第三方公正性的特点,有利于水文事业的发展。
因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以下简称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同时水文作为基础性公益事业,在防汛防旱、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工程规划设计及管理等方面的许多工作,又是直接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特别是随着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强调在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新形势下,水文工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任务越来越多。因此,为更好地发挥水文工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的作用,《条例》明确了省水文机构派驻到设区的市的水文机构实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体制,使水文工作纳入到当地政府工作中,使水文工作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提供了组织和制度上的保障。
记者:水文事业的运行管理经费来源于哪些方面?
许局长:水文事业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公益事业,不仅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同时也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长期以来,由于水文投入机制不完善,投入渠道较为单一等原因,水文投入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这就要求政府将其纳入公共财政体系,保障投入、健全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因此《条例》第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资金等方面支持和促进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的发展”。同时《条例》第八条明确将水文站网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测站的,其经费纳入工程建设概算;直接为水利工程提供服务的水文测站,其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在水利工程维护经费中安排;设区的市、县(市、区)因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的专用水文测站,其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条例》从法规的高度明确了各级政府加强水文工作和加大水文投入的职责,完善了水文投入机制,拓宽了水文投入渠道,为水文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记者:《条例》水文监测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内容有哪些?《条例》中有哪些明确规定?
许局长:水文监测设施包括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监测标志、专用道路、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确保监测到准确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区域构成的立体空间。水文监测设施是收集水文信息的重要手段,水文监测环境是保证水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准确、及时收集水文信息的重要条件。保护好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才能保证水文监测信息的质量。为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专用道路、水文通信设施等水文监测设施,不得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设施设备因水毁、雷击、山体滑坡、风暴潮等遭受破坏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同时《条例》对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范围规定了不小于以下标准的原则进行划定:(一)测验河段:省管以上河道的水文测验断面上、下游各一千米,其他河道的水文测验断面上、下游各五百米;(二)测验设施:测验操作室、自记水位计台、过河缆道的支架(柱)及锚碇等周边以外二十米;(三)水文观测场:水文观测场地周边以外十米,观测场周边十米以外有障碍物的,障碍物与观测仪器的距离不得少于障碍物顶部与仪器口高差二倍。水文监测要求一定河段内的流速稳定和保持天然状态,水质保持常状,由于在河段内的一些人为活动,如修建建筑物、堆放沙石、种植高秆作物,设置坝埂、网箱、鱼罾鱼簖等,会影响和改变水流状态;取土、爆破、挖砂不仅损坏了正常断面,还将危害监测设施安全,影响水文监测,降低水文监测质量;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影响水量、水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等。因此为确保水文监测成果和质量,《条例》规定了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十分必要。同时《条例》对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明确了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保护义务,设定了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的重要任务是哪些?《条例》对老百姓的饮用水安全有何保障?
许局长:加强江河湖库、地下水等水体的水量、水质监测,为防汛防旱、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生态修复、水环境应急治理、保障城乡饮用水源安全等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资料,是水文工作的重要任务。为了保证水文监测的准确及时,《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漏报、迟报、错报、瞒报水文监测数据,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同时为加强水功能区管理,及时减轻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给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带来的影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的动态监测,编制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简报;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主管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饮用水安全是关系民生的重要问题,是一个地区发展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是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供水需求不断增加,对水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全省饮用水安全保障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时段性、区域性供水水源短缺,造成部分干旱季节性缺水;二是部分饮用水源地水质质量难以保证,影响饮用水安全;三是突发性污染事件时有发生,成为饮用水安全的隐患;四是部分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还未根本解决。为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水量监测,保障饮水安全,《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的监测,编制饮用水源地水文情报预报;发现被监测水体的水量、水质等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危及饮用水安全,或者可能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要加强跟踪监测和调查,并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