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内蒙古、吉林《畜牧法》执法检查采访纪实之三
《畜牧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畜牧业继续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也得到了进一步提升,近年来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但检查组通过与内蒙古、吉林两省区农业、工商等部门负责同志座谈了解到,由于我国畜牧业正处于加快转变方式的关键时期,畜牧业发展总体上还比较落后,畜牧业发展内外部环境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化,社会关注度提高,供给敏感性增强,市场波动性加剧,疫病和质量安全风险加大。尤其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畜牧业发展受到一定冲击。
主要表现在:一是以出口为主的畜产品销路不畅,产品大量涌入国内市场,价格下滑幅度较大,给企业经营带来压力。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局长贾涛举例说,鹅绒出口价格由每吨34万元下降到11万元,且销路不畅;刀翎由每根0.5元下降到0.3元;牛皮革由每张500元下降到200元;牛骨由每公斤1.4元下降到0.6元。
二是由于受良种补贴滞后、必要的生产设施条件投入不足、良种推广经费短缺的影响,现有良种的生产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厅长陶克反映,内蒙古是全国畜种资源最丰富的省区之一,先后选育和培育了苏尼特羊、乌珠穆沁羊、呼伦贝尔羊、内蒙古细毛羊、内蒙古白绒山羊、阿拉善双峰驼等27个优良品种,在提供高档畜产品和支援区内外畜种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但是种畜场由于公益性强,经济效益差,生产经营困难,畜牧业标准化、专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三是与“三农”相比,对“三牧”的扶持政策力度小且覆盖面窄。陶克举例说,国家种植业良种补贴涉及到大豆、小麦、玉米和水稻等多个品种,而畜牧业仅仅涉及奶牛、生猪两个品种,而这些补贴在内蒙古草原牧区基本享受不到。据内蒙古行业部门统计,2007年国家和自治区配套农牧业各项补贴和建设资金约50亿元,其中农民各项直补资金总计30.8亿元,其它奖励资金和标准粮田基本建设资金7亿多元。而畜牧业补贴仅有5项约3.6亿元,而且主要是生态建设方面的补贴,涉及牧业牧民直接补贴资金不足0.5亿元。综合计算,农民、牧民直接补贴资金比例约为66:1。为此,锡林郭勒盟行署副署长斯琴毕力格建议,国家在加大种粮补贴等农业补贴的基础上,也应启动关系国家生态安全、肉食品安全的草原畜牧业补贴,使已经取得的生态建设初步成果得以巩固完善。
四是畜牧执法机构不健全,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据介绍,目前,各地在畜牧执法方面主要依靠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执法职能,没有专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经费,只能是在国家开展专项整治期间行使职权。同时,作为执法部门,却没有必要的执法工具。
五是法律规定的保障措施有待进一步落实。《畜牧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等,但是,国家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投入上严重不足。畜禽良种补贴政策只是局限于奶牛、生猪,而其它畜种得不到补贴,特别是草原牧区。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由于长期经费不足,设施设备落后,队伍整体业务素质不断下降,服务能力减弱。
其实,在吉林、内蒙古存在的这些问题,在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针对上述问题,吉林、内蒙古相关部门建议国家建立畜产品储备制度、最低保护价制度,参照粮食生产国家建立的储备制度和最低保护价制度,尽快建立肉类、奶业、绒毛等主要畜产品储备制度和最低保护价制度,使畜产品与农产品享受同等的待遇;认真贯彻落实《畜牧法》等配套法律规定扶持畜牧业的措施,积极督促各级政府部门落实相关经费,切实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别是要加强草原畜牧业的投入,在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的同时,促进草原畜牧业现代化建设;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执法经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执法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机构和人员编制,将执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动物疫病防控服务体系、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畜牧业技术服务推广体系、牧区信息化体系建设以及草原监理体系等社会化服务体系方面加大基础设施、技术装备、工作补贴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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