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动物疫病可追溯管理,是《动物防疫法》赋予动物防疫工作的新要求,是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重要环节,是实施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近日,盐城市兽医卫生监督所制定并下发了动物疫病可追溯管理制度。
一、目的意义
通过建立动物疫病可追溯管理制度,增强规模养殖者、经营者、动物防疫(监督)者的动物防疫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动物防疫监督责任区域和内容,建立健全记录台账,通过制度和体系建设力争达到从染疫或不合格的最终产品可追溯到产地、到源头。即“防检必登记,项目须具体,来路详核实,去向留痕迹,环环相套搭,事事根由清,责任到专人,疫病可追溯”。
二、总体要求
1、规模养殖户(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家禽存栏1000羽以上)按免疫程序实施免疫,建立免疫台账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 2、农贸市场、超市、专卖店、冷库等经营单位建立畜禽及其产品进销存台账、无害化处理记录,消毒记录。进货单据和检疫证明同时保存。
3、畜禽交易市场建立消毒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以及经纪人档案。经营记录与检疫证明同时保存。 4、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建立疫苗与畜禽标识领用台账、免疫登记台账、抗体检测记录、疑似重大动物疫病发病及无害化处理记录。
5、基层动物检疫站完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记录、农贸市场检查记录、检疫证明领发与回收记录、防疫监督检查记录、违禁药品残留监控台账和管理相对人档案等。
6、县动物疫控中心建立疫苗与畜禽标识领发记录、实验检测记录、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受理和处置记录等。
7、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建立检疫证明领发记录、畜禽及其产品经营企业监管记录、每月的例行监督检查记录、规模养殖场和管理相对人档案等。
三、具体措施
1、免疫环节
乡镇动物防疫机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和免疫操作技术规范要求,把好疫苗领发、冷链储藏、消毒及免疫剂量等关键环节,提高免疫质量,保证免疫效果。
1.1 疫苗及畜禽标识领发台账。疫苗台账要详细登记领发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批号、经手人;建立疫苗保存温度记录;畜禽标识台账要登记标识名称、号码、序号、领发经手人。
1.2 免疫档案(使用统一格式的免疫档案) 1.2.1 散养户。由村级防治员详细登记畜主、畜别、栏存数、应免数、实免数、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注射日期及不良反应等。
1.2.2 规模养殖户。要登记疫苗来源、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批号、剂量、注射日期及不良反应等。制作防疫监管公示牌,明确场方防疫人员、责任人和监督机构监管责任人。 1.3 疑似重大动物疫病受理与处置台账。详细登记发病村组个数、发病初始时间、栏存畜禽数量,发病与死亡畜禽数量、症状与病变以及诊断结果、无害化处理数量与方式、发布与解除封锁情况等。
2、检测环节 县动物疫控中心建立检测台账,逐批次记录样品来源、使用疫苗情况(生产厂家,批号、注射日期、剂量)、畜禽标识号码、检测结果、风险评估与建议措施、检测人员等。
3、产地检疫环节
产地检疫是控制疫情扩散的重要环节,委托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兽医院进行产地检疫必须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检疫证明使用、保管责任,防止出现无效证和票证遗失、流失。 3.1 规范出具产地检疫证
3.1.2 出证前必须查阅免疫记录,未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不得出具产地检疫证明。
3.1.3 产地检疫证各栏目必须逐项如实填写,缺一不可。必须准确填写畜禽标识号码、畜主、货主、承运人、车牌号,去向必须真实。 3.2 出县境证明统一由在编检疫员签发,检疫员必须保存调出畜禽的产地检疫证明或畜禽标识号码。 4、屠宰检疫环节
4.1 以屠宰场为单位,建立入场查证验物记录、宰前检疫台账、屠宰检疫台账、瘦肉精检测台账、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回收的产地检疫证逐日装订,保存一年;宰前检疫台账、屠宰检疫台账、瘦肉精检测台账、无害化处理记录保存期限为两年。
4.2 规范产品出证。产品证各栏目必须逐项填写,产品证存根必须逐项填写,与正证相符,严禁存根联空白或事后补填。
5、经营环节 畜禽及其产品经营者(包括超市、连锁店、冷库、经营白肉、活禽、禽产品、牛羊肉等的个体业主)要建立进销存台账,注明品种、来源、数量、销售去向,检疫证明与进货单据同时保存,并做好消毒与无害化处理记录。
6、市场督查环节
市场督查要将未经检疫上市的动物及其产品和外埠动物及其产品作为重点。
6.1 建立市场督查情况登记簿。详细载明被查企业名称(或经营户姓名)、畜禽别、产地来源、持证情况、进销存记录、补检出证情况(填写检疫证明号码)、无害化处理情况、违规情节、督查人员签名、被查企业代表或业主签名等。
6.2 建立外埠动物及其产品报验制。申请报验的相关要求:
6.2.1 供货商必须是外省、市肉品工厂化加工企业,证照手续齐备,有完善的肉品检测机构,未列入商贸部门黑名单。初次报检必须完整提供上述资料。
6.2.2 须经我省省际检查消毒站查验动物、动物产品并加盖检查印章方可进入,否则劝其原路返回。不听劝告的,动物留养观察15天,产品经抽样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
6.2.3 经营企业负责车辆消毒工作,并制作消毒记录及相关台账及制度。生猪报验时必须持当地动检机构出具的“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
6.2.4 报验登记簿需载明报验企业、供货企业、产品名称、数量、检疫证号码,换证记录需载明肉品收货方名称、品种、数量、承运人、检疫证号码。
7、动物防疫重点工作督查
7.1 建立督查工作登记簿。各县统一制作督查工作登记簿,要载明被查单位、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存在问题、整改要求、整改结果。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查单位。
7.1 注重督查实效。对查实的问题不管是内部人员还是管理相对人都要进行跟踪,并作好记录。 8、检疫票证管理
8.1 县所、各检疫分站(所)及产地检疫受委托单位都要统一制作使用检疫票证领用、发放、回收三项登记簿,领用登记簿载明领用号码、数量、品种、经手人,发放登记簿载明发放品种、数量、号码、领用人;回收登记簿要登记回收品种、数量、号码、上交人,回收存根要逐本销号,以防遗漏。
8.2 回收的存根联按规定保存2年以上。 8.3 畜禽标识、进京进沪标贴、畜禽产品包装标贴管理均单独建帐备查。 9、动物诊疗管理
9.1 统一规章制度。各诊疗单位要统一制定动物诊疗管理制度、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消毒制度、药品采购使用制度、无害化处理记录等。
9.2 统一基础台账。各诊疗机构要制定门诊记录,载明畜主、畜别、年龄、症状、病变、印象诊断、用药等。
10、信访接待
10.1 建立举报投诉登记簿。登记簿要准确记录投诉举报内容,要有投诉举报者姓名、联系方式、接待人、调查处理人、办理结果等内容。对反映的事项,要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对署名举报的,要向当事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对匿名举报的,也要认真调查处理。
10.2 建立上级部门转、交办案件登记簿,及时办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汇报至转、交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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