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修订草案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进行二审 本报南宁讯 (记者黄世钊)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首次审议,并在本报和广西日报、广西新闻网公开征求意见后,修改后的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二次审议稿”), 于近日提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二次审议稿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增了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要求等规定,并相应删除了其他部分条文。
养殖污染
【删除内容】从事养殖生产,不得危害饮用水源,不得妨碍农业灌溉。
【理由】在对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一审时,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去“不得危害饮用水源”的规定。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渔业法规定了养殖生产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同时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追究法律责任;渔业法并未涵盖对农业灌溉的保护问题,该问题可以通过水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可以不在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当中作规定,因此删去该款规定。
养殖要求
【增加内容】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用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兽药、化合物、生物制剂,不得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水产养殖。使用有休药期规定的渔用兽药的,应当确保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二)不得利用污水进行养殖生产,不得污染水域环境;(三)不得采捕渔业资源保护品种的幼体作养殖饵料;(四)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水生生物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同时,二次审议稿还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理由】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修订草案规定了从事水产养殖的要求。一审时,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该条应当增加对饵料、用药、养殖密度的具体规定,明确在饲料中不能加入对人体有害的物品(药品)。考虑到水产品对公民健康的影响,根据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一些省市的地方性法规,二次审议稿增加了上述规定。
质量安全
【增加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和监督工作,推广产品认证和产地标识制度,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理由】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修订草案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提出了要求。一审时,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还须增加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内容,有的委员建议加强对水产品质量的监管,故参考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二次审议稿新增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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