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2日农业部农渔发[1998]4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38号令修改)
1、标题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
2、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渔业船舶普通船员。”
3、第三条修改为:“渔业船舶普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各类渔业船舶普通船员应当经过专业基础训练……”
4、第四条修改为:“……海上急救、救生艇筏操纵、海洋防污、海损事故紧急处理等十项内容的基础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5、第五条修改为:“农业部是渔业普通船员持证上岗制度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考核大纲、证书格式;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和检查本海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的考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是渔业普通船员基础训练的考核发证机关(简称“考试发证机关”),负责本辖区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工作。”
6、第六条修改为:“渔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培训单位应当具有一定的场地、教学设备和相应的教师队伍,并按照考核大纲进行培训。
培训单位和教师资格由各考核发证机关根据农业部的规定统一认定。”
7、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的人员应当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见附件一)。
(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12个月以内检查的“渔业船员体格检查表”(附件二);
(3)二寸正面半身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4)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5)渔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培训单位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
8、删除第八、九、十、十一条。
9、第十二条修改为:“……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渔业船舶船员的技术水平,保障渔业船舶和海上人员生命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渔业船舶普通船员。
第三条 渔业船舶普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各类渔业船舶普通船员应当经过专业基础训练,凡150千瓦以下的渔业船舶的船员必须经过专业基础训练(简称"基础训练"),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以下简称“基础训练合格证”)。基础训练合格证是渔民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资格凭证,未持此证者,不得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训练系指对船员进行的海洋与气象常识、航海大意、轮机大意、水手工艺、海上求生、船舶消防、海上急救、救生艇筏操纵、海洋防污、海损事故紧急处理等十项内容的基础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五条 农业部是渔业普通船员持证上岗制度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考核大纲、证书格式;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和检查本海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的考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是渔业普通船员基础训练的考核发证机关(简称“考试发证机关”),负责本辖区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工作。
第六条 渔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培训单位应当具有一定的场地、教学设备和相应的教师队伍,并按照考核大纲进行培训。
培训单位和教师资格由各考核发证机关根据农业部的规定统一认定。
第七条 申请《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的人员应当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见附件一)。
(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12个月以内检查的“渔业船员体格检查表”(附件二);
(3)二寸正面半身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4)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5)渔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培训单位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
第十二条 基础训练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持证者应在有效期满最后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证书,申请换证者应向考试发证机关递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审证申请表》;
二、一寸正面免冠近期照片两张。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普通船员持证上岗制度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凡申请职务船员考试者必须持有基础训练合格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