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5日农渔发[1999]2号发布)
广东、广西、海南、福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近年,南海海域捕捞强度超过资源的再生能力,渔业资源持续衰退,主要经济鱼类大量减少,海洋渔业出现效益下滑、渔船停产、渔民收入下降等严重问题,已成为影响渔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不利因素。为保障南海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养护和合理利用南海渔业资源。根据《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和有关省、自治区以及专家、渔民的建议,经我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反复调查研究, 并征求有关省、自治区渔业主管部门意见,借鉴东、黄海海域实行伏季休渔的成功经验,我部决定,自1999年起,在南海海域实行伏季休渔。
一、休渔区域
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二、休渔时间
每年6月1日零时起至7月31日24时止。
三、休渔的作业类型
所有拖网(含拖虾、拖贝)围网及掺缯作业。
四、休渔管理
1、休渔期间,除持有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前往北纬12度以南的南沙海域生产的渔船外,所有拖网、围网及掺缯作业渔船一律停港、封网。有关单位不得向其供油、供冰,或收购、运销、代冻、储藏鱼货等。其他作业渔船不得变相从事拖网、围网或掺缯作业。
2、休渔期间,因资源调查、科研监测等特殊原因需要进入休渔区域从事拖网、围网或掺缯作业的,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向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上报农业部批准,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核发特许捕捞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3、休渔期间,有关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的禁渔规定和幼鱼幼虾保护规定继续执行。
4、根据管理需要,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可统一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的渔业执法力量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实行海上执法力量统一调度和指挥。
为确保首次实施的南海海域伏季休渔制度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执行,请各地政府及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有关休渔、管理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组织渔业(渔政渔港监督)、公安(边防)、工商等有关部门,在海上、港口、市场等实施监管。建议各地成立休渔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好休渔管理工作的协调。要认真做好对广大渔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不同途径大张旗鼓广泛深入地宣传,使伏季休渔制度在全社会、特别是在渔区渔村中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争取渔民以及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与配合。伏季休渔期间,要通过各种形式对渔民进行培训和组织经验技术交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做好统一协调工作,建立伏休管理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我部授权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对各地伏休管理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希望各地通力合作,确保南海伏季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以促进海渔业资源的养护与合理利用,保障海洋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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