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渔发[200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中国渔政指挥中心:
为保护野生动物,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合理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价值,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费的8倍执行。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费的6倍执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费的4倍执行。
二、水生野生动物产品的价值标准如下:
(一)水生野生动物标本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100%执行。
(二)水生野生动物的特殊利用部分和主要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80%执行。
(三)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其它水生野生动物产品的价值标准,有交易价格的,按照该产品的交易价格执行;没有交易价格的,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5-20%核定执行。
三、《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价值标准,国内已有规定的按国内规定执行;国内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内同等保护级别的同属或同科保护动物的价值标准从高执行。
四、需要进行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鉴定的,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物种鉴定和价值估算。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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