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用户名:   密码: 免费注册
首  页 | 加入收藏 |   渔牧网服务版
    
 
政策法规 | 市场资讯 | 养殖技术 | 视频.拍客 | 价格行情 | 食品养生 | 供求信息 | 广西水产畜牧业协会

广西对虾网 | 龟鳖业 | 猪业 | 羊业 | 鹅业| 罗非鱼| 鸽业| 犬业| 黑豚| 家禽| 综合| 奶业| 饲料| 兽药| 器械

 
 
 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广西渔牧网 >> 广西水产畜牧法律法规宣传专栏 >> 广西区渔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汇编 >> 国务院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时间:2011-12-10     来源:    编辑:Znjunke
  【字体: | | 】     我要评论( 0 )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四日国务院第109号令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
    
(二)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的海上设施(以下简称海上设施);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以下简称集装箱)。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条 中国船级社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船检局授权,可以代行法定检验。
    
第五条 实施本条例规定的各项检验,应当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鼓励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第二章     

第六条 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
    
(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
    
前款所列机构,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机构。
    
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第八条 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
    
第九条 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
    
第十条 在中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一条 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必须向船检局设置的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
    
在中国港口内的外国籍船舶,有前款(一)、(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三条 下列中国籍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二)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
    
(三)载重量一千吨以上的油船;
    
(四)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五)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
    
第十四条 船舶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第三章  海上设施检验

第十五条 海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但是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除外:
    
(一)建造或者改建海上设施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海上设施,申请定期检验;
    
(三)因发生事故影响海上设施安全性能的,申请临时检验;
    
(四)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 海上设施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第四章  集装箱检验

第十七条 集装箱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制造集装箱时,申请制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集装箱,申请定期检验。
    
第十八条 集装箱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第五章     

第十九条 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规范,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外,由船检局制订,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条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 检验人员执行检验任务或者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船检局提出再复验,由船检局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作出最终结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检验证书,不得擅自更改船舶检验机构勘划的船舶载重线。
    
第二十五条 关于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置常驻代表机构或者派驻检验人员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涂改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的,船检局或者其委托的检验机构有权撤销已签发的相应证书,并可以责令改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检验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二)海上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者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三)沿海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第三十条 除从事国际航行的渔业辅助船舶依照本条例进行检验外,其他渔业船舶的检验,由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海上设施中的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的检验,由国务院石油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下列船舶不适用本条例:
    
(一)军用舰艇、公安船艇和体育运动船艇;
    
(二)按照船舶登记规定,不需要登记的船舶。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下一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关闭窗口
免责声明:
1、对于本网编辑转载的文章,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771-5877065
 
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最新推荐资讯
2024年第二季度我区水产畜牧产品价格简..
2024年6月30日我区价格行情
2024年6月20日我区价格行情
2024年6月10日我区价格行情
2024年1-5月份我区水产品价格汇总简析
2024年5月30日我区价格行情
2024年5月20日我区价格行情
2024年5月10日我区价格行情
 
图片资讯精选>>
2024年第二季度我区水产畜牧产品价格简析
2024年第二季
第八届(2024)广西牛羊产业发展大会邀请函
第八届(2024
关于举办第十四届(2023)广西生猪产业发展大会暨肉类食品预制菜产业供需对接会的通知
关于举办第十四届
第七届(2023)广西牛羊产业发展大会成功举办!
第七届(2023
热点资讯
贵港扬翔饲料有限公司
  贵港扬翔饲料有限公司是广西产销量最大的饲料生产企业,始终奉行"..
麦麸喂猪要适量
秋冬养羊注意早搭暖棚
奶山羊饲养有七忌
母羊的饲养管理
农业部:严查逃避检疫抗拒强制免疫违法..
养鸡户自配饲料九注意
 
最新产品推荐 最新供求信息
环保空调
环保空调
“科瑞莱”蒸发式冷气机降温换气机组适用于开敞式及半开敞..
黄沙鳖
黄沙鳖
鳖类中含有18种氨基酸其中色氨酸在测定过程中,经酸水解..
古典三黄鸡
古典三黄鸡
古典型岑溪三黄鸡体形小巧,外貌华丽,肉嫩骨细,极富野味..
最新价格行情 养殖技术
2024年6月30日我区价格行情 7-2
2024年6月20日我区价格行情 6-21
2024年6月10日我区价格行情 6-11
2024年1-5月份我区水产品价格 6-2
2024年5月30日我区价格行情 5-31
2024年5月20日我区价格行情 5-21
2024年5月10日我区价格行情 5-10
2024年4月30日我区价格行情 5-1
致富经验
农家女十年前紧巴巴 试养鸡获成功 11-24
下岗职工养蛋鸡养出新名堂 11-24
王小平:“QQ养鸡”带富一方人 11-21
抱团养殖 公司集体加农户养牛同走 11-13
养猪也玩“朋友圈”:物联网养猪的 11-10
广西:创业小伙的“玉兔情结” 9-17
醴陵一大学生回乡当“羊倌” 首批 8-29
来宾市:“兔姐”养兔奔富路 8-29

关于我们 - 用户条款 - 版权条款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本站服务 - 联系我们 - 意见反馈
Tel: 0771-5877065  Fax: 0771-5873770   Email: znjunke@163.com  欢迎加入广西养殖行业Q群:58999360(欢迎加入) 、23785228 (欢迎加入)
Copyright © 2012 广西水产畜牧业协会 版权所有    设计、程序:广西水产畜牧业协会网络部   桂ICP备110067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