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月6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3月10日。这两部新法对多个饲料行业的常见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共五章25条。其中明确规定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办法》还统一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申请设立其它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并做出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从上述规定可看出,预混料企业的审批要比全价料企业更严格。预混料企业必须通过农业部的专家审核委员会的评审,全价料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审批即可。
此外《办法》还对委托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作了规范,规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受托方应当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文号。
上述规定可以说是对目前饲料行业盛行的代加工行为做出了明确规范。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明确要求委托生产的产品必须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相关信息,目前养殖户经常要面对五花八门的代加工品牌产品,这一规定将有助于他们了解清楚产品信息,避免上当受骗。
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共23条,其中细化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评审的程序和规则,规定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采取评审会议的形式;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与研制者、生产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审过程中,农业部可以组织对申请人的试验或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或者对试验数据进行核查或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