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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水产畜牧业协会章程
  时间:2012-2-15     来源:本站    编辑:Znjun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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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水产畜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广西水产畜牧业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xi  Fisheries  Livestock  Association,缩字为GFLA(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为广西境内从事水产畜牧业生产、加工、流通、科研、教育、信息和休闲渔业、休闲畜牧业,以及饲料、兽(渔)药、设备制造等同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风尚,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组织团结水产畜牧业同行,促进行业内和行业间的交流与交往,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拓展广西水产畜牧经济,为促进广西水产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登记管理机关为自治区民政厅并接受上述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广西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提供信息、咨询、交流、促销、调研、培训、沟通,推广等各项工作,为政府和会员进行双向服务。同时,受行政委托承担着一定的自律性行业管理职能。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政府相关政策。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行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会员学习行业的先进科学技术和知识;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积极培育、引进、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的饲养、疫病防治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信息咨询、业务培训和质量认证等服务。根据行业的生产发展情况及会员的要求,开展会员内的争先创优活动。

(三)围绕行业生产、加工、流通、经营、基地建设和疫病防治等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撰写、调研报告及建议,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规则、标准等提供参考。

(四)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组织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对外交流,会展招商,产品推介等活动,根据国内外水产畜牧业的发展动态和发展趋势,为政府提供咨询和建议,协助本行业进出口贸易的有关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发展与国内外同行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国内行业展览、交易会、博览会、推介会,专题研讨会和学术讲座会等活动。

(六)广集资源,拓开渠道,开办服务性技术经济实体,实行有偿服务。

(七)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行业协会提供的购买服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具备相应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合法从事渔牧业生产及相关的企事业和在行业学科领域内具

有一定影响的水产畜牧业工作者、科技人员、经营管理者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和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保守协会的秘密。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信息,提供协会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违法或对本协会造成严重影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国家公民权的自然撤销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审查并经广西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六)、(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约占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审查并经广西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审查并经广西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主持召开专职人员工作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本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协调本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管理及各种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实施。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应;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审查同意,并报广西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西区水产畜牧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广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广西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和广西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6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西水产畜牧业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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