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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环保法元旦起施行 罚款上不封顶
  时间:2015-1-4     来源:经济日报    编辑:su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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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月1日起,新《环保法》正是拉锚起航。新修订的环保法是针对我国严峻环境现实的一记重拳,是现阶段最有力度的环保法。专家表示,这是一部“长牙齿”的法律,还是一柄悬在企业与环保部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25年磨一剑。新环保法2015年1月1日起正式“亮剑”。
  
  提起这部有着“史上最严”之称的环保法,环保部副部长潘岳颇有感触,“新修订的环保法是针对我国严峻环境现实的一记重拳,是现阶段最有力度的环保法。”
  
  潘岳的信心源自新环保法的精心“打磨”——自2011年启动修改以来,历经4次审议和两次公开征求意见,调研论证三年半;也源自新环保法“向污染宣战”的决心——规定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造假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等创新性条款。
  
  企业:
  
  按日计罚提高违法成本

  
  “一部长牙齿的法律”,这是专家们对新环保法的一致印象。
  
  “按日计罚是新环保法中备受关注的一大亮点,也是新环保法确立的最具威慑力的处罚措施之一。”中华环保联合会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说。
  
  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如此罕见的惩治力度,始于我国环境治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困局。“企业是环境治理的主体,但按照过去的环保法,对污染者最高罚款只能是100万元,大多数处罚额度在5万元以下。”在马勇看来,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违法者的侥幸心理,其结果是部分违法企业屡罚屡犯。
  
  与过低排污成本相对应的,是高昂的“守法代价”。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深有体会。一次赴地方调研中,信春鹰发现,有的发电厂的环保设备常常处于“睡觉”状态。“一个10万千瓦的发电机组,每天的环保成本五六十万元,如果不开环保设备也就罚1万元,谁不会算这个账?”
  
  发电厂的“故事”并非特例。据统计,我国环境违法成本平均不及环境治理成本的10%,更不及环境危害代价的2%。
  
  鉴于此,新环保法特别作出补充,按日计罚规定中的罚款处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环境违法成本的大幅提高将倒逼企业遵纪守法。”马勇分析,过去违法代价太小企业常抱有“花钱买污染”的想法,“你不就是来罚钱的吗,那我交钱就可以了”,而“一旦按日计罚,企业就得重新算算账了。”
  
  事实上,关于按日计罚,第一个“吃螃蟹”的重庆已尝到“甜头”。2007年9月,重庆市人大修改《重庆市环保条例》,在全国率先实施“按日计罚”等新措施。重罚之下,重庆市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主动改正率大幅提高,从2007年前的4.8%上升到现在的84%。
  
  严厉的经济处罚措施仅是一个方面,对环境违法企业来说,更大的威胁来自刑事责任的规定。新环保法明确规定,有“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等行为的,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天以上15天以下的拘留。
  
  “有些企业宁愿交罚款也要违法排污,不怕罚票子,但如果限制其人身自由,他就害怕了。”马勇表示。
  
  政府:
  
  启动问责缺位引咎辞职

  
  事实上,新环保法不仅是悬在企业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它也让很多地方政府和部门捏了一把汗。
  
  “新环保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权利义务的均衡性。”潘岳介绍,环保监管职权是一把“双刃剑”,新环保法一方面授予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同时也规定了对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
  
  “以前很多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是暧昧的,政府靠企业提供财政来源,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不敢‘下死手打’。”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说,尤其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当一些环境违法“钉子户”同时也是利税大户时,难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固镇现象”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2010年5月,由于安徽固镇县环保部门不到一个月内3次前往同一家企业检查,结果被县政府认定影响招商引资,环保局6名干部因此受到停职处理。
  
  如何避免类似现象的发生?新环保法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在第68条提出,有违规审批、包庇违法等8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等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在马勇看来,这样的硬性制约,大大强化了政府的环境责任,是一次重大突破。“过去的环保法对政府履行环境责任虽然也有原则性的规定,但没有明确行政机关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不负责又该怎么办,有点流于形式。”马勇称。
  
  变严的还有考核。根据新环保法,地方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汇报工作,依法接受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这意味着如果地方领导任职期间,环境质量没有改善甚至恶化,那么一把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环保部门如果不履职,公众可以将环保局告上法庭。”常纪文表示。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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