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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最重涉案官员当引咎辞职
  时间:2015-1-5     来源:凤凰网    编辑:su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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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环保部法规司法规处处长王炜介绍,新《环保法》新增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阅”一个章节,由过去的47条内容增加到现在的70条。针对此次修改,环保部门至少研究了十年,前后调研论证历时三年多。新《环保法》还经过了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并两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王炜看来,这部法律的修订,不仅代表了未来环境管理的转变方向,也彰显了全国人大与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新《环保法》堪称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按日计罚制度、行政拘留的人身强制措施等将有望改变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弊病。

  原环保法一个重要缺陷,就是政府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流于形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环境容量等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探索编制自然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那么,新《环保法》在政府部门和政府人员的考核与责任追究方面有何体现?能否得到最严执行?

  在回答凤凰网这一问题时,王炜提到,环保部副部长潘岳曾指出,新《环保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具有权利义务的均衡性。

  环保部副部长潘岳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新《环保法》一方面授予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授权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以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针对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设计了罚款的按日连续计罚规则;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引入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也规定了对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违规审批、包庇违法、发现或街道举报违法未及时查处、违法查封扣押、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等九种行为,新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主要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

  新《环保法》第6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这9种行为包括: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王炜指出,制定责任追究制度,核心要解决三个问题:环保部门的监管职责要明确;追究责任的要件要明确,什么情况下算失职渎职;尽职免责。

  针对此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向凤凰网透露,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是否推行环保的党政同责制。他还提出,国务院应该出台环保责任追究条例和环保监督条例,防止官员不被追究或者环保部官员成为替罪羊的情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主任周珂在回答凤凰网这一问题时,认为尽管新《环保法》在涉及政府环境责任上比过去大大加强,第68条的9种具体条文和第69条都可以适用于政府。但周珂指出,依然有加强的空间,目前只是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责任,国家的环境责任尚未明确。新《环保法》目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若上升到更高效力,必须由全国人大通过。

  常纪文指出,目前相关制度并不缺,但很少看到有官员因考核不合格而被免职,加之政府与企业态度暧昧,考核如何做实?谁来启动责任追究机制?他认为仅靠政府是不够的,需由人大、政协、公众、社会组织监督。

  新《环保法》专门增加了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旨在发挥公众作用。环保部也正在制定公众参与条例,届时将可以弥补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不足,有利于加快建立新的环保秩序。

  另据了解,为配合新《环保法》实施,环保部最近出台了《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等4个配套文件。

  “重权在手,中国环保人岂能不去铁腕治污;重责在身,中国环保人又岂能不去勇于担当”,潘岳此前接受采访时,曾这样表达环保部门的决心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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