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产畜牧业协会行业自律投诉举报
受理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举报广西水产畜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严重失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设立专人处理投诉举报的有关信息,对投诉举报信息进行保密管理。
第二章 投诉举报的受理
第三条 协会接受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及来访等各类方式的投诉举报。
第四条 电话投诉举报信息的处理:协会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电话记录,作为机密记录由专人负责管理。经办人将投诉举报信息整理后填写《投诉举报信息处理单》,送交领导决定是否展开调查。
第五条 电子邮件投诉举报信息的处理:协会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电子邮箱,实施加密管理。收到投诉举报信息及时保存到专用加密文件中,作为机密记录由专人负责管理。经办人将投诉举报信息整理后填写《投诉举报信息处理单》,送交领导决定是否展开调查。
第六条 信函投诉举报信息的处理:协会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信函处理人员,两人以上在场时拆阅信函实施加密管理,投诉举报作为机密记录由专人负责管理。经办人将投诉举报信息整理后填写《投诉举报信息处理单》,送交领导决定是否展开调查。
第七条 来访投诉举报的接待及信息处理:对于来访的投诉举报人员,协会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单独房间接待,并做好记录。记录内容由投诉举报人在记录完毕后签字确认,记录作为机密记录由专人负责管理。经办人将投诉举报信息整理后填写《投诉举报信息处理单》,送交领导决定是否展开调查。
第八条 无论处理何种形式的投诉举报,经办人在整理投诉举报信息、填写《投诉举报信息处理单》时,均应对投诉举报人的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 协会提倡投诉举报人进行实名投诉举报,并能够提供尽量详细真实的信息,尽可能提供必要的证据,以利决定展开调查和提高调查处理的效率。
第三章 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 协会受理举报投诉的条件是: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举报范围;
(二)投诉举报的违规行为事实清楚,线索明确,具备可以查实的条件。
第十一条 对于决定受理的举报投诉信息,协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举报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展开调查。
第十二条 协会可以视投诉举报情况的复杂程度独立展开调查,也可以商请认证认可行政监管部门、认可机构、地方认证认可协会协助调查。
第十三条 无论以何种形式展开调查,均应在60个工作日内调查终结。
第十四条 对于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60个工作日内调查终结的投诉举报,应在60个工作日内提出阶段性调查报告,由秘书长作出是否继续调查的决定。
第十五条 调查结束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对调查及处理过程,由协会另行规定。对投诉举报的调查依据该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投诉举报人留有真实信息和联系方式的,无论调查处理结果如何,协会均应将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将所有的调查材料汇总归档,按协会档案管理的规定保存。
第四章 举报投诉奖励
第十九条 投诉举报信息能够立案并经查实违规事实的,协会向投诉举报人发放一定额度的奖金,并对奖励的信息保密。
第二十条 发放投诉举报奖金的方式由协会与投诉举报人协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西水产畜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0日起实施。
协会秘书处邮箱:gxscxmy@163.com
举报电话:0771-5863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