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厅)、农业(农牧、畜牧)厅(委、局、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53号)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今年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支持生猪扩繁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并重点向今年遭受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倾斜,同时调剂资金支持受灾地区种鸡场恢复重建。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生猪扩繁场。基础母猪饲养规模在500头以上;未发生过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情;远离城乡居民居住区、隔离条件较好;经营状况良好、项目资本金充足;具有地市级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户)。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模养殖场(小区)。
(三)种鸡场。年出栏鸡雏1000万羽以上;未发生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情;远离城乡居民居住区、隔离条件较好;经营状况良好、项目资本金充足;具有地市级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各省(区、市)不得重复安排2007年已安排过中央投资的扩繁场和规模养殖场(小区)。受灾省(区、市)要向受灾严重县(市)倾斜,优先支持受灾严重的扩繁场和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
二、项目建设内容
(一)生猪扩繁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粪污处理、猪舍、实验室改扩建、性能测定、疫病防控设施及仪器设备购置等。
(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户)。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粪污处理、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要优先安排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三)种鸡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禽舍、实验室以及粪污处理、疫病防控等设施恢复重建。
三、分省建设任务及中央投资补助标准
各省(区、市)具体建设任务和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详见附件三。应严格按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和项目补助标准向国家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补助标准。
各类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为:
(一)生猪扩繁场。根据规模大小,每个生猪扩繁场中央补助投资100万元。
(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户)。分年出栏500—999头、1000—1999头、2000-2999头和3000头以上四个档次予以补助。其中:
年出栏500—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20万元,其中:苏浙粤每个补助15万元,西部12省(区)每个补助25万元,其他地区每个补助20万元,京津沪地区不安排。
年出栏1000—1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40万元,其中:京津沪苏浙粤每个补助30万元、西部12省(区)每个补助50万元,其他地区每个补助40万元。
年出栏2000—2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60万元,其中:京津沪苏浙粤每个补助50万元,西部12省(区)每个补助70万元,其他地区每个补助60万元。
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80万元。
考虑到云南、贵州两省的特殊情况,云南、贵州两省可适当降低年出栏规模,安排部分300-499头的养殖场(小区、重点户),中央平均补助投资仍为10万元。
(三)种鸡场。根据规模大小,每个种鸡场中央补助投资100万元。
中央补助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地方政府要根据项目改扩建实际的规模大小,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支持项目建设。
四、项目组织申报程序和要求
按照特事特办、适当简化程序、强化地方责任、加强部门协作的基本原则,项目申报采取以下方式:
(一)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重点户)。按照本通知要求,省级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总体安排方案后,省级畜牧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和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的审批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由有关市、县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联合上报省级畜牧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省级畜牧主管部门汇总提出审查意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各地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拟申报的项目进行公示并确认项目无争议后,才能编制上报项目可研报告。
(二)生猪扩繁场、种鸡场。按照本通知要求,省级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于3月14日前联合上报至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申报文件与可研报告电子版通过农业建设信息网上报农业部。农业部于3月20日前将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下发到省级畜牧和发展改革部门。
根据批复的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于3月25日前联合上报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逾期不报的,国家将不予安排投资。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紧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