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局桂渔牧发【2003】99号文
2003年9月1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和管理,推进广西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提高广西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
第三条 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以下简称产地认定)工作。
市、县(市、区)水产畜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产地认定申请的组织工作和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是指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要求,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食用水产品、畜禽产品及其初加工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西地方标准。
本办法所称的药物是指兽药、渔药、饲料添加剂、疫苗等。
第五条 产地认定过程中对产地环境等进行检验检测所需的费用,包括试剂、药品等材料费及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章 产地认定的申请
第六条 产地认定的申请由申请人自愿提出。申请人为合法生产经营的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
第七条 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环境符合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相关标准要求;
(二)具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三)具有相应实施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组织机构和技术力量;
(四)制订较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制度(包括药物管理、饲料管理、生产管理、兽医防治、工作岗位责任制等),并严格实施;
(五)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畜禽养殖场);
(六)按照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一个生产周期以上),有完整的原始记录。
第八条 符合前款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产地所在地县(市)级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产地认定的申请(自治区级管理的申请人,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5份):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产地环境状况说明:产地环境空气、水、土壤及距周围工厂、公路、污染源情况,产地用药(或饲料、防疫)及生产管理措施、环境保护情况;
(四)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3年内主要品种的生产计划,养殖数量(万头、万只),养殖开始日期,生长期,产品产出日期和产品数量;
(五)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申请人制定的本单位的质量控制技术文件;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动物防疫合格证》(畜禽养殖场)的复印件;
(九)自查自评材料——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评分标准》(见附件2)自行评分;
(十)需要补充说明其他有关情况的材料。
第三章 申请材料的审查、现场检查、考核验收
第九条 县级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逐级上报自治区水产畜牧局;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自治区级管理的申请人,其申请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后,符合要求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水产畜牧局。
第十条 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自收到推荐意见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对产地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局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间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局统一安排,并提前5天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主要内容:
1、现场检查产地环境、设施和生产情况;
2、查阅生产管理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及原始记录;
3、现场检查饲料、药物仓库及管理记录;
4、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其产地环境进行抽样检验。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分送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和申请人。
第十五条 产地环境检验不合格或评价报告不符合要求的,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环境检验和环境评价报告均符合要求的,安排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七条 考核验收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需要,考核验收小组进行现场考察,查阅有关材料和生产原始记录档案;
(二)考核验收小组听取申请人关于实施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建设情况介绍;
(三)考核验收小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评分标准》评分,并填写考核评语;
(四)考核验收小组根据申报材料、现场检查、环境检验和环境评价报告,进行全面评审,并提出考核验收结论意见,报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审批。
第十八条 达到如下条件的,为考核验收合格:
(一)核实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产地内不存放、不使用国家明令禁用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物、饲料;
(三)产地环境检验合格、环境评价报告符合要求;
(四)按评分标准评分,分数达到70分以上。
第四章 批准、公告
第十九条 考核验收合格的产地,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局批准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之日起30日内,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将获得证书的产地名录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得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产地,应当在产地边界树立标志牌,声明获得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产地区域范围、养殖品种与生产规模。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产地,按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实行监管。产地要自觉接受水产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随机检查检测。
第二十三条 发现不符合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要求的,限其3个月内整改。
整改期结束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并予公告。
第二十四条 证书、牌匾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有效期满前120日内提出申请。经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审核符合要求的,换发证书。
审核不合格的,须进行整改,半年后可再申请复审验收。到期不提出复审申请的作为自动放弃证书资格处理,并予公告。
第二十五条 证书有效期内需要扩大产地规模或变换生产品种的,需提出申请,报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审批。否则,取消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资格,并予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格式)。
2、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评分标准。
附件1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产地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报材料
(1)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2)产地环境状况说明(产地环境空气、水、土壤及距周围工厂、公路、污染源情况,产地施肥、用药(或饲料、防疫)及生产管理措施、环境保护情况);
(3)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三年内主要品种的生产计划,面积(公顷、万头、万只),种植(养殖)开始日期,生长期,产品产出日期和产品数量);
(4)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申请人制定的本单位的质量控制技术文件);
(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6)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7)产地认定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填表说明
1、 申请书请用钢笔、签字笔正楷如实填写或用A4纸打印,字迹整洁、术语规范;一式4份,每份加盖红章,印章清晰。
2、 表内1至7页由申请人填写,可附页。法定代表人、填表人签字一律手签。
3、 主要产品种类和产量:产量填写单产(种植业)、年产量。
4、 生产管理形式:在表内所列形式“□”内划“√”,并填写栏内内容。
5、 防疫条件与设施:指养殖场所拥有的条件与设施,如消毒池、兽医室等相关设施、仪器。
6、 农药名称、肥料名称、兽药名称、渔药名称,请填写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
7、 农药使用情况(第3页)、肥料使用情况(第4页)、农药及其它化学剂(第5页)、兽药(第6页)、渔药及其它化学剂(第7页)栏要填写规范,不得缺项。
8、 饲料添加剂:自产自用的饲料添加剂需附详细配方及生产许可证。
9、 产地现场检查情况:由受理申请并组织现场检查的单位填写。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全称 |
|
法人代表 |
|
单位性质 |
|
营业执照
号 码 |
|
经营范围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手 机 |
|
传 真 |
|
E –mail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职工人数 |
|
管 理
人员数 |
|
技 术
人 员 数 |
|
固定资产(万元) |
|
年 利 润(万元) |
|
年销售量(吨) |
|
年销售额(万元) |
|
年出口量(吨) |
|
年出口额(万元) |
|
销售区域 |
|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概
述 |
申请人类型:□自产自销型 □公司+农户型 □松散收购型 □混合型
|
|
|
|
|
|
|
|
填表人:
产地基本情况
产地名称 |
|
产地地址 |
|
邮编 |
|
产地负责人 |
|
电话 |
|
E-mail |
|
产地规模(公顷、万头、万只) |
|
产地所在区域(乡、镇) |
|
主 要 产品 种
类 和 产 量 |
产品种类 |
产 量 |
生产管
理形式 |
□集中生产管理 |
□分村组生产,统一管理 |
村组个数 |
|
□分户生产,统一管理 |
户 数 |
|
□其它 |
执
行
标
准 |
|
|
|
|
|
|
|
|
|
|
填表人:
畜牧饲养场生产情况
饲养场名称 |
|
畜禽种类、生产
规模及其来源 |
畜禽种类 |
生产规模 |
来源 |
防疫条件与设施 |
|
饲养方法 |
|
饲
料 |
名 称 |
来源与成份 |
执行标准和登记证号 |
饲喂方法 |
|
|
|
|
饲料添
加
剂
|
名 称 |
来源与成份 |
执行标准和登记证号 |
使用时间、方法与用量 |
|
|
|
|
兽
药 |
名称 |
主要防治疾病 |
执行标准和登记证号 |
用药方法、时间与休药期 |
|
|
|
|
废污物无害化处理与环境保护情况(废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措施及执行标准)
|
|
|
|
|
|
|
|
填表人: 年 月 日
渔业生产情况
养殖品种 |
|
养殖规模(公顷) |
|
放养时间 |
|
捕捞时间 |
|
苗种来源 |
|
病害防治条件 |
|
养殖方法 |
|
饲
料 |
名 称 |
来源与成份 |
执行标准和登记证号 |
饲喂方法 |
|
|
|
|
饲料添
加
剂 |
名 称 |
来源与成份 |
执行标准和登记证号 |
使用时间、方法与用量 |
|
|
|
|
渔药及其它化学剂 |
名称 |
主要防治病害 |
执行标准和登记证号 |
用药方法、时间与休药期 |
|
|
|
|
废污物无害化处理与环境保护情况(废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措施及执行标准)
|
填表人: 年 月 日
产地现场检查情况
产地名称: |
现场检查时间: |
参加人员 |
姓名 |
单位 |
职称和职务 |
联系电话 |
签名 |
|
|
|
|
|
检查的方法、内容(生产环境、生产管理、质量监督等)及与申请书符合情况。 |
检查结论: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证 书
内 容 |
生产单位 证书编号
产地名称 证书有效期
产地地址 发证单位
产品名称 代表签字
产地规模 发证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