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仔猪、生长肥育猪配合饲料的质量指标及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加工、销售、调拨出口的仔猪、生长肥育猪配合饲料。
2、 引用标准
GB5917 配合饲料粉碎粒度的测定方法 GB5918 配合饲料混合均匀度的测定方法 GB6432 饲料粗蛋白测定方法 GB6433 饲料粗脂肪测定方法 GB6434 饲料粗纤维测定方法 GB6435 饲料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6436 饲料钙测定方法 GB/T6437 饲料总磷量测定方法 GB/T6438 饲料粗灰分测定方法 GB/T6439 饲料水溶性氯化物测定方法 GB 10648 饲料标签 LS81.1 饲料营养成分测定方法一般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感官指标
色泽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臭。 3.2 水分 3.2.1 北方:不高于14.0%。 3.2.2 南方:不高于12.5%。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允许增加0.5%的含水量。 a、平均气温在10度以下的季节; b、从出厂到饲喂期不超过10d者; c、配合饲料中添加有规定量的防霉剂者(标签中注明)。 3.3 加工质量指标 3.3.1 成品粒度(粉料) 99%通过2.80mm编织筛,但不得有整粒谷物,1.40mm编织筛筛上物不得大于15%。 3.3.2 混合均匀度
配合饲料应混合均匀,其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10%。
3.4 营养成分指标见下表:
粗脂肪,% 不低于 |
粗蛋白,% 不低于 |
粗纤维,% 不高于 |
粗灰分,% 不高于 |
仔猪饲料 |
前期 |
2.5 |
20.0 |
4.0 |
7.0 |
后期 |
2.5 |
17.0 |
5.0 |
7.0 |
生长肥育猪饲料 |
前期 |
1.5 |
15.0 |
7.0 |
8.0 |
后期 |
1.5 |
13.0 |
8.0 |
9.0 | |
|
|
钙,% |
磷,% 不低于 |
食盐,% |
消化能 不低于 |
MJ/kg |
kcal/kg |
仔猪饲料 |
前期 |
0.70-1.20 |
0.60 |
0.30-0.80 |
13.39 |
3200 |
后期 |
1.50-1.00 |
0.50 |
0.30-0.80 |
12.97 |
3100 |
生长肥育猪饲料 |
前期 |
0.40-0.80 |
0.35 |
0.30-0.80 |
12.55 |
3000 |
后期 |
0.40-0.80 |
0.35 |
0.30-0.80 |
12.13 |
2900 | |
注:各项营养成分指标含量均以87.5%干物质为基础计算。 3.5 卫生指标 3.5.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3.5.2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饲料添加剂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试样及其制备:暂按LS81.1的规定执行。 4.2 检验方法 4.2.1 水分:按GB6435执行 4.2.2 成品粒度:按GB5917执行 4.2.3 混合均匀度:按GB5918执行 4.2.4 粗蛋白:按GB6432执行 4.2.5 粗纤维:按GB6434执行 4.2.6 粗灰分:按GB6438执行 4.2.7 钙:按GB6436执行 4.2.8 磷:按GB6437执行 4.2.9 食盐:按GB6439执行 4.2.10 消化能:暂以组成配方的原料通过查表值(中国饲料成分及营养价值表,中国饲料数据库最新版,必要时检索)计算。 4.3 试验测定值的双试验相对偏差按GB6432-6439和GB5917的规定执行。 4.4 监测与仲裁判定各项指标合格与否时,必须考虑分析允许误差。在我国有关分析允许误差的通用标准尚未公布前,可暂按附录中的建议值执行。
5 检测规则
5.1 感官指标、成品粒度、水分、粗蛋白为出厂检验项目(交收检验项目),由生产厂或公司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其余为型式检验项目(例行检验项目)。 5.2 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生产厂可根据工艺、设备、配方原料等的变化情况,自行确定出厂检验的批量。
6 判定规则
6.1 感官指标、水分、混合均匀度、粗蛋白、粗灰分、粗纤维、钙、磷等为判定合格指标,如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应重新取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者即判定为不合格。 6.2 消化能、粗脂肪、食盐、成品粒度为参考指标,必要时可按本标准检测或验收。
7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应符合GB10648的要求,凡添加药物添加剂的饲料,在标签上应注明药物名称及含量。 7.2 包装、运输、贮存 配合饲料包装、运输和贮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类、分等贮存的要求,严防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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