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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工业协会章程
  时间:2008-1-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工业协会    编辑:gxbr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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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XI FEED INDUSTRY ASSOCIATION 其缩写为GXF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批准,广西水产畜牧局业务主管,广西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区性行业社会团体,是联系政府和饲料工业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社会中介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以民主办会为原则,以企业为本,为政府和企业搞好双向服务。搞好行业管理,增强服务意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区饲料工业现代化水平。确保饲料工业行业全面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广西水产畜牧局的业务指导和广西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会址设在广西南宁市。地址为南宁市七星路13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
    (一)组织饲料工业重大政策、重大问题、发展状况和趋势的调查研究,为区政府制订饲料工业的法规政策、行业规划和措施提出建议;
    (二)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实现会员共同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三)制定实施饲料工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四)参与协助政府对生产许可证、准产证的评审工作,参与制订、修订和组织实施行业各类标准。开展行检、行评工作。组织企业评价和推荐行业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
    (五)协助组织饲料科技项目的推广应用;
    (六)加强各兄弟省、市同行业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友好联系与合作。组织国内、国际及省内外非政府间的行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七)组织行业产品展览,开展行业经济理论研究,开展行业培训和信息咨询服务;
    (八)编辑出版有关饲料行业的书籍、报刊、资料等,宣传报导有关饲料行业的工作及成就;
    (九)接受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的指导,完成其委托的任务;
    (十)承办政府委托、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三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请;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从事饲料工业及其相关工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凡在国际上有一定声誉的国外或境外从事饲料工业行业相关工作的人、社会团体或法人可申请成为协会的会员。
    第九条  各市、县(区)饲料工业协会为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优惠服务,获得协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和参加协会举办的国内外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权要求协会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五)有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协会合法权益,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不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不搞欺诈行为;
    (四)积极宣传饲料工业的科学知识,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为协会提供科研、生产、供销等方面的信息、经验与成果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可以申请退会或自行退会;
    (一)企业停产或转产;
    (二)依法宣告破产;
    (三)连续两年拖欠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于年度终结前的六十日之内提出退会书面申请,本年度终结时,退出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个人和依法被取缔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不履行协会章程规定义务的;
    (三)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的;
    (四)企业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后不主动提出退会申请的。
    第十六条  凡被除名的会员,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和参加协会组织的会员活动。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不得要求退还所缴纳的会费、赞助费和捐赠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特邀代表和协会理事组成。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并通过协会章程;
    (二)审议通过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讨论并决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的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机关和广西民政厅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经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如不到三分之二;可征求不到会理事的意见)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取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接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订本会活动计划内容和管理制度;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饲料工业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会、代表机构、经济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受会长委托代表协会签署、签发有关文件;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办公室、科教、经营开发、财务等部室。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有偿服务和举办各种活动的收入;
    (四)单位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协会按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必须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西水产畜牧局审查同意,并报广西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终止、自行解散或由于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提交终止协会活动议案,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报广西水产畜牧局审查同意,并向广西民政厅注销登记方可终止协会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在广西水产畜牧局指导下,核实单位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西水产畜牧局和广西民政厅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 2002年9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广西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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