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头难得的好牛,不会抵人,我以本家的身份向你担保。”当牛贩子为招揽生意而夸下海口后,他并没有想到这头牛出售后不久竟然真的抵死它的新主人。近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卖牛引发的人身伤害纠纷作出终审,维持被告孙某、李某和张某连带赔偿受害人家属10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家住宣威市西泽乡的孙某、龙潭镇的张某以及得禄乡的李某三人在农闲之余做耕牛买卖生意。2006年年初,孙某将一头买来的水牛调换给西泽乡农民的黄某,黄某不久后将该牛调换给同村村民赵某。黄某和赵某在使用该水牛的过程中均发现该牛脾气不好,会抵人和追人。同年7月23日,赵某将该牛又重新调换给孙某。次日,孙某与张某、李某一同到集市出售该牛。经过讨价还价,三人决定将牛与龙潭镇农民张老汉家的一头老牛调换,再由李某补给张老汉460元。在双方换牛的过程中,张老汉表示牛是自己使用,因此要个脾气好的。而三名牛贩子为了完成交易,向张老汉隐瞒了该牛脾气不好、曾经抵伤黄某的事实,并一再保证这头牛是头难得的好牛,张某还以本家的身份承诺,出事可以找他。2006年11月,张老汉在使用该牛耕地时,不幸被牛抵死。
后张老汉的家属因赔偿事宜未能与孙某等三名牛贩子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宣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调换耕牛的行为实质是一种买卖合同,双方的买卖行为有效。鉴于涉案交易物———该头牛存在隐蔽瑕疵,三被告在交易过程中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张老汉在喂养该牛的4个月中,理应对牛的脾气有所了解,但其使用过程中疏于防范等实际,遂判决被告孙某、李某和张某连带赔偿因违约给受害人张老汉的家属造成损失的70%,即106649.98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选后,李某和张某分别以不知道牛的瑕疵和没有做过承诺等提出上诉。
本案中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争议焦点:一是牛是否存在瑕疵(质量问题)。从曾经饲养过该牛的证人黄某和赵某的证言及张老汉遇害的事实来看,该牛存在多次攻击人的情况,可以认定存在质量瑕疵。二是三被告是否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从法律事实看,三被告作为长期从事耕牛买卖的牛贩子,对耕牛脾气暴躁、会抵人的性格是明知的。为了从交易中获利,他们未将此事实如实告知,反而向张老汉作了虚假承诺,违反了合同法及民法通则关于交易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明知和如实告知的合同义务。三是关于牛在调换前的所有权问题。虽然在原告提交的三被告各自出具的书面陈述中前后矛盾,存在相互推托的嫌疑,但是从三被告一起赶牛到原告家及换牛时均在场的过程看,足以让张老汉的家人认为交易是与三被告进行的,从保护受害者角度出发,应合理推断为该牛为三被告共有。四是动产转移后风险承担。按照合同法规定,动产标的物交付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这里指的是因管理不善造成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于本案涉及的是牛的隐蔽瑕疵及被告存在的违约事实,对此造成的损失,三被告应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