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跨区打疫苗致猪死亡的被告宋某支付原告张某2.2万元。
宋某是村级动物防疫员,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其防疫的责任村是官山镇洋槐村。2008年3月31日,宋某经亲戚介绍给官山镇官山村的个体户张某饲养的生猪注射疫苗,之后不久,张某的生猪出现大面积不吃食并死亡。事后,张某找到宋某,约定由宋某给张某购买110头生猪,但宋某没按该协议履行。4月27日,双方协商达成了还款协议,约定宋某于2008年5月27日前补偿张某猪款2.2万元,其后,被告宋某以自己的行为是职务为由没有履行该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擅自给他人生猪防疫超出了工作的区域,属于跨区作业,其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作为实施侵权行为人,宋某就生猪死亡赔偿问题给张某出具了还款协议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有效,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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