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讯 (记者 贾 君)记者11月4日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获悉,刚刚出台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认真做好乳品市场主体准入工作,加强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乳制品市场秩序,依法受理和处理对不合格乳制品的举报。《实施意见》明确,要从奶畜养殖场的登记、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的登记、生鲜乳收购站的开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登记注册生鲜乳收购站的清理、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的登记等6方面,认真做好乳品市场主体准入工作。
就加强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实施意见》指出,要认真监督落实乳制品销售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对经营者不履行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购销台账制度义务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严格监督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实施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其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销售者是否遵守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经营的乳制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监督销售者合法经营乳制品,对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乳制品,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制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乳制品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监督销售者实施乳制品的退市制度,对不主动退市和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表面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要依法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同时监督销售者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义务。
《实施意见》还要求,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整顿和规范乳制品市场秩序。首先要开展生鲜乳购销合同帮扶指导工作,国家工商总局将积极配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地方各级工商机关要指导生鲜乳购销双方依法签订、认真履行生鲜乳购销合同,积极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其次,要依法加强对乳制品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及时查处乳制品经营者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乳制品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再次,要依法受理和处理对不合格乳制品的举报,地方各级工商机关要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不断完善受理和处理举报制度;要充分发挥12315网络体系的作用,大力推进12315网络进社区、进村镇、进商场、进市场、进企业的工作进度,方便广大群众就近举报,努力扩大社会监督覆盖面。《实施意见》还就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大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开展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组织督查,确保执法和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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