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武鸣讯 (记者杨子健)广西武鸣县农民刘某与一科技养殖公司合作养鸡,鸡苗长成后他却将鸡卖给他人,因此被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12月25日,武鸣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此外,刘某还需退赔侵占养殖公司的款项10余万元。
刘某是武鸣县城厢镇合旗村农民,2008年7月1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执行逮捕。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16日到6月3日,刘某到武鸣县利源科技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以赊账形式,先后领取鸡苗、饲料、药品回家养殖肉鸡。该批鸡苗长成后,刘某并未按合同约定将鸡送给利源公司收购结算,而是将成品鸡卖给了他人,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开支,造成利源公司损失10余万元。检察机关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务,数额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报2008年11月17日第12版曾作过报道)。
武鸣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违反合同将鸡卖给他人,并将所得款项据为己有,他的行为应构成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有合同诈骗罪不妥,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刘某采取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且利源公司确实存在无合同约定就擅自收取利息的行为,侵犯了养鸡户的合法权益,对于本案的发生有过错。据此,法院判决刘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责令刘某退赔侵占武鸣县利源科技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款项103336.05元。
2008年12月30日下午,记者在武鸣县看守所见到了刘某。刘某表示接受法院的判决,并称以后一定会吸取教训,即使自身权益受到侵犯,也不能赌气采取非法方式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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