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日报网讯)《三国演义》云: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30年前,包产到户揭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确立了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30年后的今天,一些地方又出现了“千家万户的分散小生产”无法适应“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的矛盾。在这种新形势下,一种顺应农业规模经营的新的组织形式悄然出现,并焕发出旺盛的生命力——这就是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地处祖国西部的新疆也不例外。据自治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统计,截至2008年11月,我区依法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799家,比上年新增629家,广大农民抱团闯关、合作所产生的效力已初见端倪。
“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催生农民专业合作社
“小生产”对应“大市场”。随着市场发展,我区一些地方在农业发展中出现了这样的矛盾。
得益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确立了市场主体地位。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由于主体比较分散,一些地方“千家万户的分散小生产”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单个农民就好比漂浮在大海上的一叶小舟,抗风浪能力弱,同时无法及时掌握市场动态,经营规模小,经济实力薄弱。
如何“抱团”闯市场,推动农村经济跨越式发展,农民在求解,政府也在苦苦思索。
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区农民在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基础上,逐步兴办了各种形式的专业协会。
对于普通农户来说,加入农民专业协会,“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的烦恼交给了协会,自己就可以放心地进行生产。但是,专业协会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即其法律地位不明确,有的地方内部运行不规范,组织和成员的权益不能得到保护等。
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问世,上述难题得到了破解。这部法律确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用自治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副局长王淑民的话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填补了市场主体的空白。
“农民入了社,个人入社的财产权利不会变,社员在合作社中人人平等,大家都是合作社的主人。”焉耆回族自治县五号渠乡下五号村裕民番茄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冶存德说。如今合作社可以和其他公司企业一样,名正言顺地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放心大胆地发展生产,并可以签合同,做买卖,合作社依法开展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集体智慧大于个人智慧,群体抗压性大于个体抗压性
近几年,我区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明显加快,出现了种类多、吸纳农户比例高、合作要素活跃等显著特征。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通过已有合作社的示范带动,农民入社的意愿也在明显增强。
记者从自治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了解到牞目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比较规范超前牞已发展到57个,在工商部门登记的34个,注册资金2295万元,固定资产净值2030万元。合作社的“社员”达到2.6万人,带动农户5.35万户,占农村总户数的54%。
合作社“社员”为何猛增?“集体智慧大于个人智慧,群体抗压性大于个体抗压性,就这么一个简单的道理。”自治区一位农村问题专家回应。
“市场风险的不可预测性,让我区多数农民一时难以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快速增长,也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所以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带有必然性。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农民合作组织,建立在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是对农业生产要素的一次重组,它的能量将进一步显露出来。”一位多年关注农村改革的学者说。
“增收”是合作社吸引农民的最大诉求点
“新农村建设就是要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那么,农民必须由农业生产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通过农产品流通分享农业产业化的利润”。这是我国著名“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教授的观点。
开展农业专业合作,农民能不能得到实惠是关键。“增收”顺理成章地成为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吸引农民的最大诉求点。我区的大量小农户,通常要面对如何与市场对接,获取更大回报的问题,在这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好能发挥较大的作用。
事实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出现之时起,就一直鲜明地体现着“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特征。数据显示,加入各种专业合作社的农户比一般农户收入通常高出20%以上,有的高出30%以上甚至更多,同时各地的专业合作社还解决了部分农民的就业问题。
除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外,拿到“身份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对建设和谐农村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王淑民表示,合作社作为一种自治组织,其具有的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的价值观念,也是建设和谐新农村所倡导的。
焉耆回族自治县五号渠乡下五号村裕民番茄专业合作社“社员”马文奎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最直接最现实的作用,就是促进生产发展。记者这两年在
全疆采访时也看到,凡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起来的地方,基本上都达到了“建一个组织、兴一个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批群众”的目的。
政府“扶上马”后如何再“送一程”
“未来一项重要的土地流转形式将是发展农民合作社。”去年在安徽视察时,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说。而在去年9月初,胡锦涛在河南省考察时又说:“实践证明,在坚持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通过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模经济,是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子。”
可以看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与发展,中央高度重视。自2004年以来,4个中央1号文件都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了具体的政策措施。2007年的中央1号文件要求,要“增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示范项目资金规模”,“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2003年到2007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5.15亿元,对2700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了扶持补助。
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同时,自治区也连续下发了相关意见和试行办法,有力推进了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
政府的积极支持带来了合作社发展环境的极大改善,这一举措被形象地称为“扶上马”。然而,“扶上马”后如何再“送一程”?
巴州农业局副局长霍传功等人认为,我区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正处在起步阶段,政府“送一程”的重心,不在于给钱,而在于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博湖惠农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副理事长李小明认为,政府应以对合作社成员及管理者进行组织培训和能力建设为主,提高农民的合作意识和自我组织能力。
可喜的是,我区各地把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作为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通过创新思路,积极引导,大力扶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仅去年,全区就举办不同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培训班84期,培训人员8000多人次。
风正好扬帆。有中央和自治区的政策支持,相信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空间将更加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