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灾情及其影响
今年1月10日以来,我国西北东部和南方大部地区出现长时间持续的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给长江中下游地区和广东、广西等19个省(区、市)的水产养殖业造成不同程度的灾害。截至2月12日,全国19个省(区、市)受灾养殖面积(包括设施渔业等)1455万亩,损失水产品87万吨,直接经济损失68亿元。其中,倒塌生产用房57万平方米,损毁温室大棚和苗种孵化车间836万平方米、网箱592万平方米,死亡亲本340万组、鱼种42万吨和成鱼45万吨。
此次灾害的重灾区是我国内陆水产养殖主产区,也是苗种繁育和鱼种供应的主要区域。灾害对上述地区、乃至全国的渔业生产均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亲本和鱼种的大量死亡将会影响今年的鱼虾苗繁殖、大规格鱼种的供应以及5~8月份的商品鱼上市供给和罗非鱼、斑点叉尾鱼回等出口原料供应。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按照“轻重缓急、远近结合、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尊重受灾养殖场(户)意愿,立足自力更生,一手抓抗灾减灾,一手抓恢复生产,科学评估灾情影响,尽快制定恢复生产方案,明确发展政策,细化技术路线,保障物资供应,切实做好水产养殖恢复生产工作。
(二)主要目标
恢复重建工作,要早谋划、早部署、早启动,统筹人力、物力、财力,尽快恢复重要基础设施,尽快恢复生产,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确保大灾之年“不减产、不减收”,确保渔业经济平稳运行。力争在4月底前恢复苗种繁育设施,上半年基本修复受损渔业基础设施,下半年生产能力恢复到灾前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是灾区与非灾区、长江流域和黑龙江流域调剂亲鱼和鱼种;二是修复苗种繁育基础设施,恢复繁殖能力,抓好春季水产苗种早繁早育工作;三是修复池塘、网箱等生产设施,保证投苗放养;四是做好水产养殖病害监测和防控,防止病害暴发;五是组织落实科技救灾。
三、工作措施
(一)开展重建和修复工作,尽快恢复损毁设施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积极落实各项支持政策,争取增加抗灾救灾和生产恢复资金,帮助受灾养殖场(户)解决重建和修复基础设施的资金等问题。指导养殖场(户)抓紧关键环节生产设施的抢修恢复,在繁殖生产季节之前恢复重建原良种场和苗种场生产设施,恢复良种生产和苗种供应能力。
尽快修复因灾损毁的池塘、温室大棚和网箱等渔业生产基础设施,保证正常养殖的需要。在重建和修复的基础设施中,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按照健康养殖的要求,提高建设标准。结合池塘修复,加大标准化池塘改造力度。
(二)抓紧种苗培育和调运,确保苗种供应
及时清点留存的亲本和苗种数量,核实亲本和鱼种缺口情况,积极组织做好种苗调配工作。本着就近调剂供应的原则,减少运输环节成本,避免长途运输造成的死亡。积极组织各级水产原良种场扩大生产规模,做好亲本和苗种的培育。指导苗种繁殖场加强对现有亲本的培育,扩大繁殖能力,确保鱼苗供应。特别要保证山区和边远地区的苗种供应。受灾鱼种死亡量大、调剂难以满足需求的地区,要鼓励有条件的苗种繁殖场开展早繁工作,提早繁殖,采取大棚暂养技术,快速培育苗种。
(三)组织技术服务工作,加强生产管理
充分发挥水产技术推广部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等组织机构的作用,进场入户查看分析灾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针对不同养殖品种、养殖方式,因地制宜地指导养殖户做好恢复生产工作,帮助受灾养殖户解决恢复生产所面临的技术难题。推广当年苗当年养成的稀放快养技术,指导养殖户适当降低放养密度,科学投喂,做到循序渐进,少量多次投喂,并随水温的升高逐渐增加投饵量。
(四)加强病害监测和防控,防止灾后病害暴发
一是及时处理受冻和死亡鱼虾。要及时清除死鱼(虾),以免破坏水质;采取有效技术措施恢复受冻鱼虾体质,降低死亡率。二是进行水体和鱼体消毒。当水温回升到10℃以上时,要及时检测、调节水质;当水温升至5℃以上时,可用4%食盐水或20ppm的高锰酸钾溶液浸洗鱼体。三是做好水产苗种检疫工作,加大跨区域苗种调运的检疫力度,防止水生动物重大疫病大范围流行。四是加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力度,特别是做好大宗养殖品种的常规性、多发性疫病监测,加强疫病预防预警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的救灾政策、措施,督导开展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形成上下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
(二)制订具体方案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科学评估核实本地灾情,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养殖品种、不同受灾程度和养殖渔(农)民的不同需求,制订适合本地实际的恢复生产工作方案。
(三)加强组织协调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民政、财政、发改委、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力量的支持,加大对受灾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和苗种补放等所需的财政补贴投入。 (四)加强执法监管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联合有关部门,重点加强对苗种、饲料、渔药等生产物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乘机哄抬物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教育养殖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使用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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