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能在其登记的养犬地点饲养。
2、对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离开饲养地点。
3、犬吠影响他人休息应及时制止。
4、携犬出户应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系挂号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束犬链(绳)最长不超过1.5米。
5、携犬乘坐电梯应避开高峰时间,并为犬只配戴嘴套或将其装入犬笼、犬袋。
6、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时须征得驾驶员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7、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和公园、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广场、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机)室、游乐场、市场、商店、宾馆、饭店、饮食摊点等公共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残疾人携带扶助犬除外。
8、不得携犬或放任犬只在泉池、泉渠及其他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
9、携犬出户时应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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