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2010年3月31日审议通过了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并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广西对渔业法制建设十分重视。早在1989年9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就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并于2004年6月进行了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进行了修正。为适应形势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列入2008年人大和政府立法计划。期间,立法草案经过报刊和网络公开征求意见和数次多方协调。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解决广西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渔业发展的重点、热点、难点等实际问题,进一步规范养殖业管理,完善捕捞业管理制度,加强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细化法律责任规定,确定渔业在广西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调动渔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关链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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