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度
广西家庭农场示范场评选活动的通知
桂农业办发〔2014〕127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
为贯彻落实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精神,提升我区家庭农场发展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2014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农场示范场评选活动。现将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我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
二、评选条件
(一)具备相关资质。
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具有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家庭农场要具备适量规模,经营自有土地,通过适当方式依法取得其他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年限原则上应在5年以上。
(二)经营规模适度。
1、种植类家庭农场经营耕地面积原则上应在50亩以上。资金、人工投入大,经营需求精细的生产项目,面积规模可适当减少。
2、养殖类家庭农场,规模要求原则上符合以下标准之一:存栏母猪100头以上;存栏奶牛50头以上;存笼蛋鸡1万羽以上;年出栏肉猪2000头以上;年出栏肉牛50头以上;年出栏肉羊300只以上;年出栏肉兔5000只以上;年出栏肉鸡2万羽以上;标准池塘20亩以上,产量2万公斤以上;网箱养殖200平方米以上,产量1万公斤以上;养龟1000只以上,产量0.2万公斤以上;养鳖池塘5亩以上,产量0.3万公斤以上。
3、种养结合类的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年出栏(产量)可适当放宽,综合认定。
(三)经营管理规范。
建立购销台账,设置会计账簿,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
(四)优先条件。
同等条件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优先考虑: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获 “三品一标”认证或省部级名特优农产品称号;产品商标已获注册。
三、评选程序
(一)全区拟评选家庭农场示范场100个(各市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各市按最高不超过分配名额1∶1.2的比例进行推荐申报。最终名额按条件评审后确定。
(二)家庭农场向所在地的县级相应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如实填写《广西家庭农场示范场推荐表》(附件2),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土地流转合同备案证明和清册;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家庭农场获“三品一标”认证、省部级名特优农产品、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获评为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材料。
(三)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水利、林业、水产畜牧、农机、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并征求发改、税务、工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单位意见,确定本县(市、区)推荐名单,将家庭农场示范场推荐表和推荐材料、县级多部门联合审查意见、《XX县2014年度广西家庭农场示范场推荐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市农业局(农委)。
(四)市农业局(农委)会同其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广西家庭农场示范场推荐材料进行复核,根据分配给本市总名额数,按最高不超过1:1.2的比例确定推荐名单,将家庭农场示范场推荐表和推荐材料、市级多部门联合审查意见、《XX市2014年度广西家庭农场示范场推荐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自治区农业厅。
(五)自治区农业厅会同自治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评定自治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审确定示范社名单后,在广西农业信息网等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家庭农场有异议的,由所属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六)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农场,获得自治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称号,并发文公布名单。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市农业局(农委)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各县(市、区)农业局(经管局)。
(二)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委)、经管局及时将本通知复印送本市、县(市、区)财政、水利、林业、水产畜牧、农机、农垦、供销等部门,沟通做好宣传发动和推荐工作。
(三)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委)、经管局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实地考察,严格把关,确保推荐申报的家庭农场符合条件、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各市、县(市、区)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自推荐申报的合作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请各市农业局(农委)将2014年度广西家庭农场示范场审查意见(一式两份)、《XX市2014年度广西家庭农场示范场推荐情况汇总表》和申报材料,于2014年12月18日前报送自治区农业厅经管处(地址:南宁市七星路135号,邮编:530022),并发送电子稿至gxny2759@126.com。联系人:覃伟,联系电话:0771—2182533、2182990(传真),
附件:1. 2014年度广西家庭农场示范场推荐名额分配表
2. 广西家庭农场示范场推荐表
3. XX县2014年度广西家庭农场示范场推荐情况汇总表
4.XX市2014年度广西家庭农场示范场推荐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