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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添加剂也要“通行证”
  时间:2009-3-4     来源:中国养殖网    编辑:su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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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为使读者充分了解这部新法,本报特邀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进行解读。首席记者纪永江

  “三鹿事件”暴露了在奶源收购运输环节无人监管的弊端,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食品安全法对现行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全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风险监测

  “事后”提至“事前”

  及早预防


  回顾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所有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监管部门总是慢一拍,这导致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常常因听不到权威声音而无所适从。为此,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这一规定意味着相关部门应将食品的风险监管关口提前,主动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检测,防止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食品质量

  “国标”取代“行标”

  统一标准


  目前,我国食品标准太多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从苏丹红到孔雀石绿,从夺命果冻到可能致癌的PVC保鲜膜……标准的陈旧与缺失让食品安全的防线一次次失守。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一些地方特色产品,如果无法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但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添加剂

  无论“有害”“无害”

  严禁擅自添加


  生猪饲料添加“瘦肉精”、敌敌畏泡火腿、牛奶里加三聚氰胺……近年的食品安全事故基本都是生产者为美化食品、降低成本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所致,食品添加剂因此背上骂名。同时,食品添加剂本身在使用中也存在监管不力、滥用突出等问题,导致社会上“谈添加剂色变”。为此,食品安全法强调,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法律责任

  取消“免检”

  问题食品要“召回”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对于问题产品,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等义务的,如果在其市场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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