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鸭肉产品的适用范围、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鲜、冻整鸭和分割鸭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通用标准
GB 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1680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T 14931.1 畜禽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16869鲜、冻禽产品
GB 18394 畜禽肉水分限量
NY 467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 5028 无公害食品 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
NY 5029 无公害食品 猪肉
NY 5039无公害食品 鸡蛋
SN/T 0212.2 出口禽肉中二氯二甲吡啶酚残留量检验方法 甲基化一气相色谱法
3、要求
3.1 原料
宰杀的活鸭应健康无病,其饲养过程应符合《肉鸭饲养兽医防疫准则》、《肉鸭饲养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
3.2 加工
活鸭宰杀加工场地卫生要求应符合GB l2694的规定。活鸭宰杀应按NY 467的规定,经检疫、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加工。加工用水应符合NY 5028的要求。在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任有毒有害物质。
3.3 冷藏
冷冻产品在活鸭宰杀放血后应在2h内放人冷库冷藏,其中心温度应在12h内达到-15℃。
3.4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鲜禽产品 冻禽产品(解冻后)
组织状态 肌肉有弹性,经指压后凹陷 肌肉经指压后凹陷部位恢复
部位立即恢复原位 较慢,不能完全恢复原状
色泽 表皮和肌肉切面有光泽,具有鸭肉固有的色泽
气味 具有鸭肉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煮沸后肉汤 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液面,具有鸭肉汤固有香味
肉眼可见异物 不得检出
3.5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77
解冻失水率,% ≤8(仅对冻鸭要求)
挥发性盐基氮,% ≤15
汞(Hg),mg/kg ≤0.05
铅(Pb),mg/kg ≤0.5
砷(As),mg/kg ≤0.5
六六六,mg/kg ≤0.1
滴滴涕,mg/kg ≤0.1
四环素,mg/kg ≤0.1
金霉素,mg/kg ≤0.1
土霉素,mg/kg ≤0.1
磺胺类(以磺胺类总量计),mg/kg ≤0.1
二氯二甲吡啶酚(克球酚),mg/kg ≤0.01
呋喃唑酮 不得检出
4、检验方法
4.1 感官
4.1.1 在自然光下,观察样品色泽、组织状态、肉眼可见异物,嗅其气味。
4.1.2 沸后肉汤的检测:取20g样品的腿肉或胸脯肉,切碎置于200mL烧杯中,加100mL水,用表面皿盖上加热至50℃~60℃,开盖检查气味,继续加热煮沸
20min~30min,检查肉汤的气味、滋味和透明度,以及脂肪的气味和滋味。
4.2 水分
按GB l8394规定方法测定。
4.3解冻失水率
按GB l6869规定方法测定。
4.4 挥发性盐基氮
按GB/T 5009.44规定方法测定。
4.5 汞
按GB/T 5009.17规定方法测定。
4.6 铅
按GB/T 5009.12规定方法测定。
4.7 砷
按GB/T 5009.11规定方法测定。
4.8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方法测定。
4.9 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
按GB/T 14931.1规定方法测定。
4.10 磺胺类
按NY 5029规定方法测定。
4.11 呋喃唑酮
按NY 5039规定方法测定。
4.12 二氯二甲吡啶酚(克球酚)
按SN/T 0212.2出口禽肉中二氯二甲吡啶酚残留量检验方法 甲基化一气相色谱法测定。
4.13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4.14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4.15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
5、检验规则
5.1 抽样规则
5.1.1 批次规则: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为同一批次。
5.1.2 抽样方法:同批同质产品中随机从3件~5件上抽取若干小块混合,总量不少于1 500g。冷冻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保温设备,以防止解冻流失水分。
5.2 检验规则
5.2.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必须经生产单位质检部门对产品的感官指标、解冻失水率、净含量及包装标签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5.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是根据本标准对产品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申请使用无公害食品标志时和市场准人时;
b)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对产品提出监督检验要求时;
c)有关各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需仲裁时;
d)产品正式投产或停产后重新生产,原料、生产环境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5.3 判定规则
5.3.1 产品的感官指标为缺陷项,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为关键项。产品经检验关键项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产品不合格。缺陷项二项以上不合格,也判该
产品不合格。
5.3.2 产品缺陷项目检验不合格时,允许重新加倍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6 标签、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6.1 标签、标志
内包装(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 l91和GB/T 6388的规定。
6.2 包装
产品包装应采用清洁、无毒无害、无异味的食品用包装材料,并符合GB ll680和GB 9687的规定。
6.3贮存和运输
冷冻产品应贮存在-18℃以下的环境中,鲜、冻产品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均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产生污染的物质共同存放。